安卫〔2014〕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吉县卫生局 安吉县财政局
2014年5月10日
安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浙卫发〔2013〕12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47号)和《中共安吉县委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委发〔2010〕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省、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卫生部门实施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卫生部门和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五条 筹集标准。2014年按全县户籍人口年人均35元安排(含上级补助),以后年度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统筹考虑辖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六条 县财政将应由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
第七条 县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年内预拨和考核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6月底前预拨经费不少于50%,11月底前累计预拨经费不少于80%,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面向辖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补助。在此基础上,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总额度内,按服务人口数的一定标准,确定统筹额度,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健康宣传等必需支出。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支纳入经常性收支核算范围,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县财政、卫生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核算辅导。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人员、设备及基本药物补助等支出;保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要的药品及材料等直接成本支出不低于20%;原则上安排村卫生室承担40%左右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考核后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积极探索评价成果在日常工作中的运用机制。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