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卫医〔2015〕4号
关于批准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卫生服务站为
县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
庐城镇绣溪社区卫生服务站:
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26日对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县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进行了资格审查与现场评估,认定符合定点基本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现决定批准: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卫生服务站进入县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资格。
特此公告。
2015年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庐城镇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