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卫发〔2014〕171号
关于媒体曝光药品回扣案件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日媒体曝光的金华市人民医院、浦江县人民医院、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路桥医院等多名医生,违规收受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地奥司明片、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药品回扣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关注。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药品商业贿赂案件的通知》(浙卫办明电〔2014〕15号)要求,我局对开展药品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专门作了研究部署,要求各地、各单位认真排摸本地、本单位商业“统方”和药品回扣线索,发现问题,严肃查处。现对相关问题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涉及媒体曝光药品回扣案件人员的处理
(一)凡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并上缴回扣款的医务人员,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视情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驻卫纪发〔2011〕22号)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理。
(二)对没有主动讲清问题而被查处的医务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驻卫纪发〔2011〕22号)、《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浙卫发〔2008〕31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今年医德考评结果认定为较差,年度考核不及格,列入 “不良行医黑名单”,并视情予以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涉案的“地奥司明片、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生产商南京正大天睛制药有限公司,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2年内,台州市内各级医疗机构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并报送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建议将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二、关于今后类似回扣案件的处理
(一)发生药品、器械、耗材回扣案件,涉案医务人员当年医德考评结果认定为较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视情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务人员,当年医德考评结果一律认定为较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案发前向组织讲清问题,及时上缴“回扣”款、“红包”的,可以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主动检举揭发或对案件查处提供有效线索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四)对于存在行贿等违法行为的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台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由省卫生计生委将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台州市内医疗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三、关于今后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和检查工作的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卫生健康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监管的职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台州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局将建立“不良行医黑名单”制度,凡收受医药“回扣”、医德考评认定较差的人员一律列入“不良行医黑名单”。凡列入“不良行医黑名单”、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理的人员,与各级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相关专家库成员等工作直接挂钩,作为前置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次列入“不良行医黑名单”或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理的人员,按规定直接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台州市卫生局
2014年12月26日
抄送:省卫计委,中共台州市纪委监察局。
台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