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监督所、区社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管理,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按照我委制定的《2014年丰台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丰卫发〔2014〕101号),我委决定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工作,必须经区卫生计生委核准。
二、工作组织及工作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静脉输注资质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初审合格单位报区卫生计生委; 各社会举办诊所直接将材料报送至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区卫计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复核,复核合格单位授予基本药物中的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
三、申请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单位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员资质标准
1. 至少有一名临床类别的
执业医师(村卫生室可以为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区卫计委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执业地点必须注册在本机构。
2.至少具有一名
执业护士,执业地点必须注册在本机构。
3. 医师及护士必须通过过敏性
休克等急诊急救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具备处置医疗突发情况的救治能力。
(二)现场审核标准
1.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2.配备处置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所必须的急救药品、设备等。急救药品包括:
肾上腺素、
多巴胺、
尼可刹米、
地塞米松、速尿、
异丙嗪、0.9%
氯化钠注射液、
阿托品、西地兰、
利多卡因、
洛贝林、
硫酸镁、胃复安等呼吸、循环系统急救药品;急救设备包括:
氧气瓶(袋)、吸氧面罩或吸氧管、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
工呼吸器、心电监护仪、吸痰器等。
3. 购进和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规定。
4. 医疗废弃物规范化处置。
四、资料提交
1.丰台区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资格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急救药品、急救设备清单。(见附件2)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5年4月30日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诊所的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由区卫计委负责。
(二)资质申报阶段(2015年5月15日前)
拟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将申报资料报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诊所的申报资料报至区卫计委医政科。
(三)现场审核阶段(2015年6月15日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审核工作,对照人员资质标准和现场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位签署意见后将资料报医政科,同时将审核合格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报送至ftwsjyz@sina。com;诊所的申请资料由医政科审核,资料合格的,区卫计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四)资格核准阶段(2015年6月30日前)
医政科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将进行备案并在区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资质核准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资料收集和现场审核及资料上报工作。工作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亲临医疗机构现场,对照审核标准开展现场查看,凡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准。
(二)加强监管。
区卫生监督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取得资质医疗机构的动态监管,凡发现医疗机构因疏于管理、变更等原因导致人员资质标准和现场标准达不到要求的,要报区卫计委取消其资质。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医师责任。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医师对需要进行外院带药输注的患者须进行病情等方面的评估。
1.病情评估。经评估后有如下情况,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医师不予接诊:患者病情复杂危重,有随时恶化并危及生命的可能;患者病情需要急诊留观,或是入院治疗;传染病患者等特殊情况。
2.外带药品评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药剂人员或医师要对患者外院所带药品进行评估,包括药品的名称、数量、完整性、剂型、性状、有效、与外院开具发票的一致性等,以保障药品的质量。对于评估中发现问题,患者自购药品,外院配制药品,药品标签不完整不清晰,需特殊方法运输、保存和使用的药品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应拒绝输注。
3.外院医嘱评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医师须根据药品说明书、诊疗常规、行业规范等标准对外院医嘱进行用药合理性、用药配伍、用法用量等方面的审核,并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或调整外院医嘱;如存在患者不同意接诊医师调整外院医嘱等情况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可拒绝输注。
4.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医师要充分告知患者静脉输液治疗相对口服药和肌肉注射而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以及自带药品由于个人携带、保存等因素会进一步增加药品输注的风险等情况。
(四)其他。
1.患者外院带药需要输注的,必须出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或诊疗记录、相关化验检查结果、完整的药品发票、处方、外带输液证明等材料,其中须详细注明药品的名称、剂型、用法用量、滴速、其他注意事项等;同时必须出具已进行同批次药物输注的证明材料,并签署患者自带药品输液知情同意书,方可进行外院带药的输注。原则上每次输注抗菌药物不超过2种。
2.凡输注需经皮试类药物,为确保患者治疗安全,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药品输注。
3.超出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禁止进行输注、超出药品说明书使用剂量的药品禁止进行输注。
4.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以及药品安全警示信息等药品(包括生物制剂等特殊药品)相关信息及时停止相关药品的输注。
附件: 1.丰台区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申请审核表
2.医疗机构急救药品、急救设施设备清单
3. 审核合格单位信息汇总表
丰台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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