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忠(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506054651):
经查实,张彩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现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缴纳罚款到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注: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详见平湖市卫生局网站
联系人:张国富、马良国 联系电话:0573-85261220
平湖市卫生局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