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
2、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
3、负责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和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服务市场、传染病防治的监督。
4、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负责全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防治和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指导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负责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5、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妇幼保健、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的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中西医事业发展,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依法组织管理献血工作。
6、组织拟订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及成果转化和推广的申报、管理。参与拟订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7、拟订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工作,动员全社会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建设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和全民健康促进工作。
8、负责起草全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配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负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9、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0、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区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度部门决算共包含本级决算和下属单位决算共7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6个。
二、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3年部门总收支决算情况
2013年当年收入合计7240.3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6100.35万元,占84.26%;事业收入118.32万元,占1.63%;其他收入288.95万元,占4%;上年结转收入693.46万元,占9.6%。
2013年当年总支出6074.65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78.3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997.63 万元、农林水事务0.78万元、其他支出397.93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788.79万元,项目支出5285.86万元。
结转下年支出1165.71万元。
(二)2013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5687.69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78.2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10.73 万元、农林水事务0.78万元、其他支出397.93万元。
(三)部门“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决算71.6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25.4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6.22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3.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事业单位在当年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5.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6.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7.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