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丽 女 身份证号:412726198302103766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学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根据该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永康市卫生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永卫催[2015]第1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永康市卫生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