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政办〔2015〕65号
关于印发庐江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庐江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补充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0日
庐江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补充规定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精神,现就执行《庐江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庐政办【2014】131号)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村医资质
村医资质证书丢失、档案中查不到资质登记,对有五七大学毕业证书、部队退伍证书中为卫生员、卫协会会员证书中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个体行医许可证上资质为乡村医生、后期进入卫生室工作的视同具有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岗认定
对于卫生院反映在岗、卫生局查不到档案且确实到龄退出的老村医,由镇卫生院查找村医原始工作资料,证明其在规定的年限内确实在岗,通过调查,有原始资料作为在岗的支撑条件,予以认定。
三、补助标准
在村医岗位每工作1年每月补助2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包括从业年限不满一年的人员),最高每月不超过300元。
四、补助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依据第二代身份证确定)的村医,符合上述规定的补助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1、严格按照《庐江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庐政办【2014】131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老村医进行审核审批。
2、对在岗年限认定由当地卫生室证明、院长签字、2名公职人员证明后由卫生局调查、召开座谈会等进行核实后在县政府、县卫生局网站长年公示,经举报不实的停发补助,已发补助由公职证明人承担。
3、按照《庐江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庐政办【2014】131号)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政策宣传,严格规范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六、本规定适用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龄退出的老村医,2014年1月1日以后到龄退出的村医按《庐江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庐政办【2014】131号)规定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