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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印发莆田市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公告
来源:莆田卫生局 更新:2015/7/24 字体:

各县(区)卫计局(卫生局、计生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

莆田市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现就我市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重大意义

1.改革势在必行。生育服务证这项基本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新常态,生育服务证制度有许多不适应的环节,成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重点内容,成为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需求、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2.坚持原则,扎实推进。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便民利民、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等原则,扎实、稳妥、全面、健康地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改革。

二、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推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3.登记条件。夫妻双方(含流入人口)均无收养子女,且均属未育或均无存活子女的,结婚后、生育前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流入人口到现居住地(流入地)的村(居)进行登记,不再要求申请、审批一孩《生育服务证》。

4.信息通报。群众登记后,接受登记的村(居)自登记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或《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等有效载体,通报夫妻另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是流动人口登记的,现居住地的村(居)需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通过服务管理系统通报的,要下载存档备案;以信函、电话通报的,要有通报的时间、地点、对方接收人及其联系方式等记载存档备案。

5.以登记为原则,领证为例外。对享受计生优待、奖励待遇的或跨省流动育龄群众有需要的,可在村(居)登记,再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承诺书后,当场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

6.综合宣传。在群众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基层工作人员要将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告知群众,并提供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儿童保健为重点内容的科普知识咨询服务。

7.书面答复。对不符合政策,不能进行一孩生育登记或不能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群众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二)下移再生育审批权限

8.审批权限下移。《再生育服务证》审批,由县区卫生计生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计生办承担具体事务。

9.明确办理责任。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申请的必须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情况后,可在我市提出申请。

10.精简证明材料。申请人婚育情况,可以在《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查找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必需通过《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查询打印,经当事人夫妻签字确认即可审批发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11.实行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或者婚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附件4罗列的情形不适用承诺制)。

12.规范审批时限。乡(镇、街道)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省《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发证;对省《条例》其他政策性审批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发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三)加强管理监督

13.接受监督。乡(镇、街道)、村(居)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办理的一孩生育登记、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情况,建成台帐,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上报县区卫生计生局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14.严禁虚假。凡以虚假承诺、隐瞒婚育情况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和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申办《再生育服务证》的,一经查实,其进行的一孩生育登记和领取的一孩《生育服务证》、申办的《再生育服务证》,自登记、领取、申办之日起自始无效,同时对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15.落实责任。在一孩生育登记、发证工作中,不及时登记、发证,或接到群众书面答复要求,却不及时送达书面答复的,以及其他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6.救济途径。群众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登记、发证的书面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访复查、复核,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

17.设立窗口。村(居)委会在办公楼设立一孩生育登记窗口,公开一孩生育登记的条件、所需证件、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咨询电话、举报电话等;乡(镇、街道)在原有计划生育办事窗口,更新公布《再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办证“流程图”、便民措施、办理时限,承办人信息等内容,实行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

18.可以委托办证。对申请材料齐全、《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一孩生育登记、代领生育服务证。

19.推行网上登记、办证。各县区要积极借鉴仙游县卫生计生局已实行的网上办证业务。仙游县辖区内需要办理一孩生育登记、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申办《再生育服务证》的,可进入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系统,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登记、审批材料网上存档(为防止信息丢失,纸质材料同时存档)。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村(居)要把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作为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人员各负其责。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县区、乡(镇、街道)计生目标管理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加强考核、评估、通报,确保令行禁止、落实到位。

21.加强工作协同。首接登记、申请办证的村(居)、乡(镇、街道),要耐心、认真接待,不得推诿。对无权受理的,要横向联系有权受理的村(居)、乡(镇、街道),达成共识后详细向当事人解释,引导当事人到有权受理的村(居)、乡(镇、街道)办理;加强与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人口动态信息实时采集,及时更新《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为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加快部门服务资源整合,推进免费婚检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二合一”,推进查环查孕向妇科病普查、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节育术后随访转变,提供全过程优质服务。

22.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基层计划生育政法干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办证单位和办证人员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廉洁公正。

23.加强宣传引导。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与群众利益密切相连。要采取各种方式,强化正面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把改革的主要精神宣传到村(居),宣传到千家万户,让群众尽享改革成果。

24.登记、办证与日常服务管理分开。受理一孩生育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再生育服务证》按本实施意见规范执行,出生统计、查环查孕、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等其他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按其他制度规范落实。

 25.生效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式样

2.《再生育审批表》式样

3.福建省申请再生育审批承诺书

4.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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