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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通知
来源:鄞州区卫生网 更新:2015/7/24 字体:

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39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是一家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是集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现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宁波分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泌尿肾病医院。 

二、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三、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卫生事业服务的精神; 

(三)符合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 

(四)符合公告规定的体检和考察要求。 

四、招聘岗位、学历等资格条件 

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

学历学位(职称)要求 

专业要求

职称所对应专业

肾内科医生

1

博士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内科学

重症监护医生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内科学

妇产科医生

2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妇产科学

泌尿外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泌尿外科学

2

博士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外科学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外科学

普外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普外科学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外科学

消化内科医生

1

博士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内科学

呼吸内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呼吸内科

2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内科学、中西医结合临床

血液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血液学、肿瘤学

心内科医生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内科学

神经内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神经内科学

康复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康复医学

急诊外科医生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外科学、急诊医学

急诊内科医生

2

副高及以上职称

内科学

2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内科学、急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

急诊科医生

1

博士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内科学、急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

全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全科医学

耳鼻咽喉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耳鼻咽喉科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耳鼻咽喉科

口腔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口腔医学

颌面外科学

麻醉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麻醉学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麻醉学

皮肤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皮肤与性病学

超声科医生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心电图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心电

药剂科医生

1

博士学历(学位)

药理学、药剂学

影像科医生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检验科医生

1

博士学历(学位)

临床检验诊断学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检验诊断学

输血科医生

1

硕研及以上学历(学位)

临床检验诊断学

病理科医生

1

副高及以上职称

病理学

总计

39

其他资格条件

1、历届生须在报名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2015年应届生须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等证书; 

2、所学专业与需求岗位对口,并能报考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3、博、硕应聘人员须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四级425分以上); 
4、硕研年龄为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研年龄为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副主任医师年龄为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主任医师年龄为197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地点: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00-5:00(双休日除外),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急诊部6楼人事科(宁波市鄞州区前河路1号),也可网上报名,填写《鄞州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后,发到邮箱:xyhlx1998@163。com,网上报名者必须在2015年4月10日前随带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报名现场接受资格审核。 

2、报名要求:报名者先从网上下载并填好报名表,在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个人基本情况说明(个人简历),本科及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2015年应届生随带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等招聘职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招聘单位接受资格审核。如有发表论文、课题或其他荣誉证书等也可提供。所提供资料真实,凡有虚假材料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对学历学位要求博士研究生的肾内科医生、泌尿外科医生、消化内科医生、急诊科医生、药剂科医生、检验科医生岗位,采取考核的方式聘用。认定学历学位要求为硕士研究生或职称为副高及以上的重症医学科医生、妇产科医生、泌尿外科医生、普外科医生、呼吸内科医生、血液科医生、心内科医生、神经内科医生、康复科医生、急诊外科医生、急诊内科医生、全科医生、耳鼻咽喉科医生、口腔科医生、麻醉科医生、皮肤科医生、超声科医生、心电图医生、影像科医生、检验科医生、输血科医生、病理科医生等共22个岗位为紧缺岗位,符合同一岗位招聘条件的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达不到3:1时,按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数进入考试程序。本招聘信息将同时在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http://www.cjob。gov。cn/cjob/f_index.do)上发布。 

3、招聘单位将电话通知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并告之考试的时间、地点。考生可在考试前到招聘单位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对紧缺岗位,若符合同一岗位招聘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指标比例大于5:1的,则所有符合招聘条件的报名人员先进行笔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指标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对象;符合招聘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指标比例小于(等于)5:1的,则简化该岗位招聘程序,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百分制。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对象名单于笔试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yzrs。gov。cn)人事招考通告“宁波市鄞州第二医院招聘高层次人员公告”栏(下同)和鄞州卫生网(www.yzws。gov。cn)公布,考生可以登陆查询。同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1:3比例(其中招聘岗位指标3名及以上的按1:2比例;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对象。 

(三)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用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面试。 

进行笔试的岗位,总分按笔试成绩的50%加上面试成绩的50%合成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遇综合成绩相同,则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综合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则加试一门综合知识,成绩高者进入体检。直接面试的岗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遇面试成绩相同,则加试一门综合知识,成绩高者进入体检。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以及进行体检人员名单将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鄞州卫生网上公布。 

(四)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及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招聘单位将通过电话提前通知体检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聘用资格。 

(五)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进入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区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六)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可与区卫生部门签订就业协议书。 

在主管部门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前(以发文日期为准)各环节,若出现职位名额空缺的,按高分到低分从应试合格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前,区人力社保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合格后,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在办理报到及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若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工作咨询电话:83038030(鄞州区第二医院)、87418607(区卫生局),监督电话:8740657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7525252 

附件:鄞州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鄞州区第二医院 鄞州区卫生局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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