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局(卫生局、计生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
莆田市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现就我市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重大意义
1.改革势在必行。生育服务证这项基本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新常态,生育服务证制度有许多不适应的环节,成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重点内容,成为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需求、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2.坚持原则,扎实推进。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便民利民、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等原则,扎实、稳妥、全面、健康地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改革。
二、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推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3.登记条件。夫妻双方(含流入人口)均无收养子女,且均属未育或均无存活子女的,结婚后、生育前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流入人口到现居住地(流入地)的村(居)进行登记,不再要求申请、审批一孩《生育服务证》。
4.信息通报。群众登记后,接受登记的村(居)自登记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或《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等有效载体,通报夫妻另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是流动人口登记的,现居住地的村(居)需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通过服务管理系统通报的,要下载存档备案;以信函、电话通报的,要有通报的时间、地点、对方接收人及其联系方式等记载存档备案。
5.以登记为原则,领证为例外。对享受计生优待、奖励待遇的或跨省流动育龄群众有需要的,可在村(居)登记,再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承诺书后,当场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
6.综合宣传。在群众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基层工作人员要将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告知群众,并提供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儿童保健为重点内容的科普知识咨询服务。
7.书面答复。对不符合政策,不能进行一孩生育登记或不能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群众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二)下移再生育审批权限
8.审批权限下移。《再生育服务证》审批,由县区卫生计生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计生办承担具体事务。
9.明确办理责任。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申请的必须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情况后,可在我市提出申请。
10.精简证明材料。申请人婚育情况,可以在《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查找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必需通过《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查询打印,经当事人夫妻签字确认即可审批发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11.实行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或者婚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附件4罗列的情形不适用承诺制)。
12.规范审批时限。乡(镇、街道)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省《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发证;对省《条例》其他政策性审批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发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三)加强管理监督
13.接受监督。乡(镇、街道)、村(居)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办理的一孩生育登记、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情况,建成台帐,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上报县区卫生计生局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14.严禁虚假。凡以虚假承诺、隐瞒婚育情况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和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申办《再生育服务证》的,一经查实,其进行的一孩生育登记和领取的一孩《生育服务证》、申办的《再生育服务证》,自登记、领取、申办之日起自始无效,同时对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15.落实责任。在一孩生育登记、发证工作中,不及时登记、发证,或接到群众书面答复要求,却不及时送达书面答复的,以及其他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6.救济途径。群众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登记、发证的书面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访复查、复核,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
17.设立窗口。村(居)委会在办公楼设立一孩生育登记窗口,公开一孩生育登记的条件、所需证件、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咨询电话、举报电话等;乡(镇、街道)在原有计划生育办事窗口,更新公布《再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办证“流程图”、便民措施、办理时限,承办人信息等内容,实行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
18.可以委托办证。对申请材料齐全、《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一孩生育登记、代领生育服务证。
19.推行网上登记、办证。各县区要积极借鉴仙游县卫生计生局已实行的网上办证业务。仙游县辖区内需要办理一孩生育登记、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申办《再生育服务证》的,可进入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系统,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登记、审批材料网上存档(为防止信息丢失,纸质材料同时存档)。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村(居)要把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作为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人员各负其责。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县区、乡(镇、街道)计生目标管理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加强考核、评估、通报,确保令行禁止、落实到位。
21.加强工作协同。首接登记、申请办证的村(居)、乡(镇、街道),要耐心、认真接待,不得推诿。对无权受理的,要横向联系有权受理的村(居)、乡(镇、街道),达成共识后详细向当事人解释,引导当事人到有权受理的村(居)、乡(镇、街道)办理;加强与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人口动态信息实时采集,及时更新《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为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加快部门服务资源整合,推进免费婚检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二合一”,推进查环查孕向妇科病普查、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节育术后随访转变,提供全过程优质服务。
22.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基层计划生育政法干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办证单位和办证人员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廉洁公正。
23.加强宣传引导。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与群众利益密切相连。要采取各种方式,强化正面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把改革的主要精神宣传到村(居),宣传到千家万户,让群众尽享改革成果。
24.登记、办证与日常服务管理分开。受理一孩生育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再生育服务证》按本实施意见规范执行,出生统计、查环查孕、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等其他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按其他制度规范落实。
25.生效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式样
2.《再生育审批表》式样
3.福建省申请再生育审批承诺书
4.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