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爱卫〔2015〕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条款,由创建单位自愿申报,经各有关部门推荐,县爱卫会审核验收,决定命名安吉县第三人民医院等13家单位为安吉县无烟单位,同时对2015年之前命名的无烟单位进行了复查,县爱卫会继续确认安吉县人民医院等10家单位为安吉县无烟单位。
希望命名和确认的单位,不断巩固和发扬已取得的成绩,为推动我县控烟工作和维护群众健康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安吉县无烟单位命名名单
2.安吉县无烟单位复查确认名单
安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