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朝卫通字〔2015〕155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
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对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见分针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门(急)诊、发热门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好和发热门诊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感染性疾病的诊治能力与水平。
二、加强防护,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与控制技术指南(2015年版)》等文件(详见附件2~4)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的感染与预防控制,并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院内感染,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发生疫情后能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我委将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32号)。
2.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5年版)。
3.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5年版)。
4.国家卫计委关于中东呼吸综合征临床专家组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