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精神,平稳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市、区,下同)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药等专业审议组。对评审人数较少专业,可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归并设置。各市评委会组成人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省或其它地区的专家参加,省里将组建专家库为各地提供支持。
三、关于评价标准问题
各市要根据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省另行制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起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卫技人员在晋升前,应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各市高评委在评审中要全面考量,综合评价,要注重基层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平时工作业绩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引导、鼓励县及以下卫技人员安心基层工作,服务基层群众,实现自身价值。
四、关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问题
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推荐评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考试每年举行1次,一般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五、关于评聘程序问题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任职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高级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高级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竞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人员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申报竞聘。
(三)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建立考评机构,对参加竞聘的人员,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岗位空缺情况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评审对象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专家评议评审。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后,高评委专业审议组和高评委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单位择优聘任。单位根据岗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关人员。
六、关于评聘结合后申报推荐问题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结合后,考虑到一些地方和单位实际,在2016年底前,允许单位按核定的高级岗位数的一定比例差额进行推荐申报,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各级评委会要从严控制超岗位申报人员的资格评审。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54号),从2017年起,全面实行评聘结合。
七、关于岗位聘用管理问题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前提下,对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留有余地,统筹考虑队伍建设发展空间。要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9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年度和聘期考核等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低聘或解聘的依据。有关岗位聘期考核结果运用及待遇政策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目前超过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竞聘考核,实现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办法进行解决。在过渡期,可暂时通过“退二进一”、调离、引导卫技人员到有空缺岗位单位工作等办法,并在2017年前回归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八、关于计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2015年度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从2016年起,整合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系列,执行我省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政策。计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省“以考代评”。
九、关于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评聘问题
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具体申报评审参照本文件执行。
十、其他
各市要尽快制定2015年度评聘工作方案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评聘方案重点包括今年申报工作基本情况,细化的评价标准,评审办法和程序以及评委会组建方案等。在年度评委会召开前,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经同意后方可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制度的协同推进,完善与岗位管理、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制度的配套衔接。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要认真收集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