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朝卫通字〔2016〕20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通知要求,现就报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于2016年3月10日前客观、准确地将2015年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录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2015年前未上报的,可予以补报。区卫生计生委于3月15日前完成审核。
二、2016年及以后发生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录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区卫生计生委将及时完成审核。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进行统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上报数质量及质量进行通报。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联系电话:6595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