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区财政局,各区地税局,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稽核的范围
本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稽核的范围为全市所有参保单位。
二、专项稽核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职工(包括聘用工作人员)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
(二)单位退休人员参保人数和退休金;
(三)单位和退休人员应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缴缴费年限不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组成项目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组成项目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核定。
进入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部分和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奖金、自发津补贴部分。未进入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93年工改冲销64元后结余补贴、单位自发津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包括:财政统发项目和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政策性津补贴,对于有政策规定,但单位实际未发放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补贴不纳入退休金组成项目。
三、专项稽核要求
(一)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对辖区参保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机关、事业单位的稽核率要求达到100%,参保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稽核率要求达到90%。对于瞒报、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和虚报退休金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据实出具稽核意见书,并要求被稽核单位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二)财政部门要将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三)各区地税局要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单位应缴费金额,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四)各参保单位要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核工作。被要求整改的参保单位,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稽核意见书,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四、专项稽核的时间安排
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在2014年4月—6月合理安排专项稽核工作,各参保单位应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相关稽核资料。
五、稽核结果的处置
对拒不整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 政 局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