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科级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鹰人社发〔2014〕 91号)文件精神,现就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在职在编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局机关借用的工作人员(借用时间半年以上),由局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三、时间安排
2015年3月底前,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局机关各科室完成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德”和“绩”。要把“德”放在首要位置,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公务员德的评价标准。要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公务员的德。要把“绩”放在突出位置,重点考核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即注重考核已经取得的显绩,又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并综合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方面因素,要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
五、考核方法和步骤
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局机关公务员及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由局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把年度考核工作与完成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合起来,特别要加强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机关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增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扩大考核民主,改进考核方法。要把领导评价、群众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与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多渠道、多角度地评价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设立局机关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李恩福
副组长:孙钢、贺国贤、万挺春、徐道福、吴多清、冯样街
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党办具体负责。
(二)个人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1.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结合工作岗位职责,学习、贯彻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的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存在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2.将年度工作总结浓缩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分管领导评鉴意见”栏填写说明如下:科室正职由分管领导负责填写,科室其他人员由科室正职负责填写。
(三)年度考核述职。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科室述职,参加人员为分管领导及科室人员。书面述职材料请于3月26日前报党办。电子邮箱ytjgh1971@163。com.
(四)民主测评。组织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民主测评。与会人员通过填写民主测评表的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80%,局监察室负责对民主测评工作进行监督。
(五)提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建议。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要求。
(六)规范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局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总人数的15%以内。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机关公示栏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对拟定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的,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认真核实反映的情况,根据公示的结果,审核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八)反馈评定等次意见。由局机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并由其本人签署意见。
(九)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及时兑现考核结果,增强考核的效力。同时,对当年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采取基本素质培训等方式,提高其适应岗位要求的能力。
六、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年度考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填写表格的要求:公务员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其他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以上表格均可从鹰潭卫生网党办文件夹自行下载印制,用纸幅面规格为16开,双面打印。
鹰潭市卫生局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