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对奎文博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提交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表和样件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现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