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关于厦门市2017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各民营医疗单位,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福建省关于2017年度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5号),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7年5月20、21、27、28日举行。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作满5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作满2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6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4年;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2年;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程序
(二)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公立医疗机构及市管民营医院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它单位还需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三)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B栋2楼(地址:湖滨东路319号)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安排:2017年1月19-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详见如下确认时间安排表:
| 日 期 | 单 位 | 现场确认地址 |
2017年1月19日 | 第五医院、湖里区、海沧区、翔安区医疗卫生单位及诊所 | 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B栋2楼(地址:湖滨东路319号) |
2017年1月20日 | 第三医院、思明区、集美区、同安区医疗卫生单位及诊所 |
2017年1月21日 | 第一医院、市中医院、口腔医院、市疾控中心、市急救中心 |
2017年1月22日 | 中山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中心血站、医科所、174医院、长庚医院、心血管病医院 | 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B栋2楼(地址:湖滨东路319号) |
2017年1月23日 | |
(四)报名费用及缴费方式另行通知。
三、材料要求
(一)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公立医疗机构及市管民营医院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它单位还需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含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需进行学历认证;
6、以非全日制学历报名的需提交第一学历证书。
7、个体诊所参报人员需提交医疗机构许可证。
(二)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三)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执业从业准入制度,不得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跨一级申报专业需同级转考的,参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分级一览表》(详见附件内容),同级转评的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
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开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单位,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全科医学中级的考生必须提交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及外籍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社区编制内人员),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时必须提交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工资审批表》。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师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九)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四、其他说明
(一)2017年度专业代码为102、104、202、204、206、215、301-360、367、374、376、377、378、387、391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其他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20、21、 27、28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2、纸笔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20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21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
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五、关于学历的说明
(1)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按原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的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
(3)根据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有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并且其名单有在招生花名册中备案的方可报名。
(4)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必须有省教育厅的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原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资格的考试。
(5)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地市教育局验印。
(6)省外高、中等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考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医学远程教育)的学历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原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高[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准考证及成绩单打印
七、考试资格证书领取通知将及时在厦门卫生人才网(http://www.xmwsrc。com)公布,请各位考生关注。
咨询电话:2138002 2136936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