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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卫生系列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相关业务办理指南
来源: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7/2/10 字体:
赣州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相关业务办理指南
一、办理范围
全市二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市中心城区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审批,市直市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法人、变更执业地址、增设诊疗科目、增加床位数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须知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提供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名单;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清单;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与投资额相符的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选址占地和建筑面积(房产证、土地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与投资额相符的资信证明。
5、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意见。
6、(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2)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②③④⑤⑥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重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5)材料齐全之日起为受理时间。
(6)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申请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设置审批备案的报告;  2.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名单;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清单;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与投资额相符的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选址占地和建筑面积(房产证、土地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包括新设置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选址、级别类别、名称、诊疗科目、床位、投资额、审批结论等事项;
5、医疗机构设置公示情况。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份,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拟注册卫技人员名单;
7、已到位的仪器设备清单;
8、环境评估合格证明;
9、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申请变更医院法定代表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具备担任法人的资质证明、任职证明等);
5、拟变更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离退休医务人员拒绝原医疗机构返聘的。
(五)申请变更医院执业地址,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含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相关证明材料(租赁意向书、承租方对开办医疗机构无意见证明、相邻单位意见书等,环评、消防报告);
6、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物处理方案及管理制度;
7、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管理制度;
8、由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出具的已注册卫技人员名单;
9、如有变更注册资金的需提供资信证明;
(六)申请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拟增设诊室平面图;
4、医师执业证、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如为单位退休人员需提供未返聘证明);
5、聘用证明;
6、相关工作制度;
7、拟增设科室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七)申请增加床位数,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医用面积证明、设备证明等;
4、医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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