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院已于1982年、1994年和1999年先后制定、修订了《河南中医学院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对我院学位授予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现重新修订。
第二条 我院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批批准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教育部批准的联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单位,授予学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者专业学位的种类进行。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全权受理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从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中遴选。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3-5人。
学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院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五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按学位授予的学科类别成立学位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必须由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规定同院学位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六)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七)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九)制定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十)审定、上报新增硕士授权学科专业;
(十一)审查、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十二)组织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学位分委员会协助院学位委员会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审查所属各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规定有关专业硕士学位课程考核要求,审议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名单;
(三)组织硕士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及答辩工作;
(四)对所属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八条 院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所作出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生效。
学士学位授予
第九条 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学位分委员会按照《河南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和学业成绩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十一条 院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优良,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教学与考核及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工作按照《河南中医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河南中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论证规定》及《河南中医学院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进行审查后,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进行审查,讨论、表决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曾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考试舞弊,情节严重者;
(五)学位课程考核未达到要求者;
(六)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临床考核不合格者;
(七)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仍不合格者;
(八)学位论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九)其他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者。
硕士学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建立相应的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论文评阅意见表、授予学位登记表、答辩记录、论文答辩表决票、硕士学位论文等。硕士学位档案由学院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应存交学院图书馆、综合档案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各一份。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及有关材料每年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附 则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河南中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