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收推免直博生的招生计划,不接收申请考核制报考生报名,因误报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五、报考材料提供:在2016年11月5日前,应及时向我校提供以下材料。
下述报考材料是初审的重要评分依据,请务必认真准备,所提供的材料应翔实可靠。报考材料不全者,一律不予受理。
(一)《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独立左侧装订。
(二)下述材料一并左侧装订,装订顺序:
1.《北京协和医学院2017年博士报考材料封面》,并填写完毕。
2.非应届人员应提供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硕士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含封面、首页、注册页);同等学力者、本院优秀住院医直博生应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六级(CET-6)证书或成绩单、其它证明外语水平的考试成绩单(或证书)复印件。
4.最后学历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应届生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非应届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提供。(计分)
5.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书》(应届生应包括硕士导师。格式由报名网站下载),报考临床专业学位的学生还应提供硕士阶段临床带教老师评语或现上级医师推荐信。同等学力者需有一名博士导师推荐。(计分)
6.硕士学位论文(计分)
⑴非应届生应提供全文(单册本则附后)。
⑵应届毕业生可提供硕士论文初稿或摘要、目录等复印件。
⑶硕士论文若属保密范畴,应提供论文摘要、目录、加盖毕业学校印章的保密证明材料复印件。
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应届硕士生,可提供代表性学术报告(文献综述、或病例报告等)。
7.个人陈述:学习及学术研究、临床实践的简要经历、经验、心得等。(计分)
8.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领域的《科学研究计划书(3000字以上,含立题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内容)》。(计分)
9.公开刊物发表文章(含封面、目录、文章全文)、SCI文章录用通知及全文、参加学术会议的论文采用情况(含会议邀请函、录用证明、会议日程、论文全文)复印件。(计分)
10.取得专利及其他研究成果、获奖等证明书复印件。(计分)
11.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专业代码为“1051**”)的非应届人员还应提供:⑴《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临床在职连续工作年限(不含硕士阶段的临床工作时间)证明原件。
12.本校优秀住院医直博生还应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13.同等学力者还应提供:“成果奖”证书复印件。
14.全日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员还应提供:《报考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原件,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并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或高教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15.报名费(200元)的网上支付成功页面截图打印件。
(三)上述所有报考材料的邮寄方式均为“中国邮政EMS”(不接收其它邮寄方式)。报考材料全部寄送至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九号,邮编100730,收件人:研招办。
报考材料恕不退还。六、申请考核制报考程序
(一)报考人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网上报名、交纳报名费时间:
2016年10月10日—31日,网址:http://info.pumc.edu.cn/yanzhao。
(二)注意事项:
1.考生按我校规定的网址和时间登陆,详细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下载打印《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2份《专家推荐书》。
2.在网上报名信息填报的“备用信息1”栏中,注明达到英语要求的项目及成绩。未填报者,均视为申请参加卫计委博士英语统考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
3.英语统考考前四周左右,初审合格但未达到英语要求的考生,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我校不再另行通知),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4.报名费200元(不含体检费),报名费采用网上支付方式,不接收邮局汇款、电子汇款、银行汇款。
5.报考者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后,不再退还。
(三)报考材料初审
1.本校研招办统一对考生提供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材料齐全者,提交专家组初审。
2.学校按学科专业统一成立初审专家组。成员由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士导师5人及以上组成,实行集体评分制。
3.专家组根据考生提供的报考材料,就报考者的专业素质、培养潜力两个项目进行打分评估,评估结果以初审分数(百分制)的形式体现,两项均60分及以上为合格。
4.经专家组审核合格的报考者名单,于当年12月31日前在本校研招网公布。
(四)凡未达到英语要求,经专家组初审合格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卫计委博士入学英语考试(含听力),并达到学校的基本要求。考试时间:2017年3月11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