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
第十六条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
第十七条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排名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批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同时发放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第十八条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要落实拟录取考生的指导教师。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与公开招考合计)原则上不超过4名。全职的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百优”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等每人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与公开招考合计)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十九条拟录取的定向考生须到研究生院签订定向协议书。
国防生、少民(未达到我校正常分数线的考生)、由于个人原因想要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可填写《保留资格申请表》,保留资格1至2年。表格一式2份,学部、学院留存1份,交研招办1份。
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所有保留资格要求返回的考生,需填写《保留资格返回申请表》
五、调剂
第二十条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四)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3个专业。
(五)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六)参加单独考试、强军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二十一条 调剂流程:
(一)优先调剂进入我校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已经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同时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和拟接收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
(二)经调剂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向学校申请再次调剂。选择初试成绩达到我校对其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类别)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满足拟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进行调剂。本科毕业院校为全国知名高水平大学的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优先调剂。
(三)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校外调剂,如经二次调剂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需向学校特殊申请校外调剂。选择第一志愿报考全国知名高水平大学,初试成绩达到我校拟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且本科毕业学校为全国知名高水平大学的考生进行调剂。
(四)调剂到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所有调剂考生均须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完成网上调剂流程。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须提前在网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调剂方案及数量。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布招生工作监督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及时调查处理考生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复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其他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及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部(学院、部)、校区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我校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厂印刷,并由2人监印,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各学部(学院、部)、校区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三十条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复试全程要求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报送我校纪检部门和研究生院备存,保存时间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