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2017年医学考研博士招生章程
华南理工大学是一所直属教育部,以工见长,理工结合,管、经、文、法、医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型研究型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学校自2012年始连续进入“世界大学学术”排名500强,2016年综合排名跃升至201-300名区间,工科排名位居全球前50名。学校现有2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7个博士点,2个工程博士领域。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城乡规划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化学工程与技术、风景园林学等学科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十位。化学、材料学、工程学、农业科学、物理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科学等7个学科进入国际ESI全球排名前1%。2017年拟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约600人,最终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以公开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生的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思想品德优良,诚信守法。
2.报考者的学位学历应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已获教育部承认的硕士学位的人员;
(2)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国内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已获得境外硕士学位且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明的人员;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①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
②已修完所报考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
③获得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
④具有下列之一的成果:
A.有5篇已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国外学术刊物或被SCI、EI、ISTP检索的相关论文,其中第一作者论文不少于2篇;
B.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学术、科技奖励;
C.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重大工程技术课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4.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二)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生的条件为:
经学院申请,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学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在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建筑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电子与信息学院、电力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自动化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能源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数学学院、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物理与光电学院、软件学院、医学院以及工程博士领域(工程博士具体报考条件以该类别招生章程为准)同时实施“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
除满足(一)中规定之外,并由两名报考学科或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正高职称)推荐,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为国家重点院校、中科院研究所或所在高校就读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全日制优秀应届硕士研究生(含学历教育全日制专业学位);或已取得国(境)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申请时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
2.申请者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
3.申请者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CET-6≥425(折合百分制60分)或雅思(IELTS)≥6.0或托福(TOEFL)≥90,GMAT、GRE和其他语种可参照此标准。或已在英文国际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表过英文学术论文。
4.申请者仅限报考07理学、08工学、10医学门类学科专业,且本科或硕士阶段具有相关的专业学习背景。
5.如不符合第1条,但有突出的科研成就和贡献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计划的往届考生(以博士入学时间算起限毕业两年内)也可提出申请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应由学院资格审核小组全体投票通过,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意见后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6.同等学力人员、在职单证(非学历教育)硕士以及报考定向就业(含在职委培、少高计划和对口支援等)类别的考生不得以申请考核制方式参加选拔。
7.跨一级学科报考者须学院资格审核小组全体投票通过后,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8.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提出其他要求,但不得低于学校的基本要求。
考生报考需留意实施学院相关报考流程并符合相关申请条件,详情可在登陆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实施学院网站查询。
(三)报考以硕博连读、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的条件是:
除满足(一)中第1、3、4条规定之外,硕博连读生还必须是品学兼优,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强的我校在读优秀学术型硕士生(具体条件由研究生院规定),直接攻博生必须获得2017年推荐免试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四)现为定向就业(在职委培)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尚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报考前应征得原定向就业(在职委培)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考生与相关单位如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录取的后果,由学生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