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临床技能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临床技能考试命题和组卷,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临床技能考试的试卷(包括备用卷)和评分手册,启用前应当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试卷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各考区办公室提供临床技能考试试卷和评分手册,考区办公室应当向考点提供临床技能考试试卷和评分手册,考点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五条 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审核,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机构或者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具体承担临床技能考试工作。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第二十六条 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设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考区办公室培训合格。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考官,由考区办公室按照规定聘用。主考官应当具有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试小组进行测评时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记录测评笔录,测评结束后,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考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承担临床技能考试工作机构或者组织的检查、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条 临床技能考试结束后,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当立即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到考区办公室。考区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送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临床技能考试结束后,考区办公室应当将考试情况报告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 成绩发布
第三十一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送考生成绩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
第三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单由考点办公室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考务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