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疫情处理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结合实验室诊断做出的综合判定结果可做为疫情处理依据。
4.1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疑似炭疽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采集病料送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诊断,并立即隔离疑似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限制移动。
对病死动物尸体,严禁进行开放式解剖检查,采样时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止病原污染环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4.2 确诊为炭疽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 点: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所在畜场(户组)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 区:指由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本病呈零星散发时,应对患病动物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动物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隔离观察20天。对病死动物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附件2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2)。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病死动物尸体严禁进行开放式解剖检查,采样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止病原污染环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4.2.3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1个县10天内发现5头以上的患病动物),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处理措施如下:
4.2.3.1 疫点
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易感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动物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全部进行无血扑杀处理。其它易感动物紧急免疫接种。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以及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产品按附件2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3.2 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所有易感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对动物舍、道路等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
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3 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4 进行疫源分析与流行病学调查
4.2.3.5 封锁令的解除
最后1头患病动物死亡或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处理后20天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进行终末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4.2.4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5 预防与控制
5.1 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和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2 免疫接种
5.2.1 各省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对象、范围。
5.2.2 使用国家批准的炭疽疫苗,并按免疫程序进行适时免疫接种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建立免疫档案。
5.3 检疫
5.3.1 产地检疫
按GB16549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检出炭疽阳性动物时,按本规范4.2.2规定处理。
5.3.2 屠宰检疫
按NY467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
5.4 消毒
对新老疫区进行经常性消毒,雨季要重点消毒。皮张、毛等按照附件2实施消毒。
5.5 人员防护
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诊断及饲养场、畜产品及皮张加工企业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参与疫情处理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附件1: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技术
附件2: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