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3号)的规定,现就2014年新疆执业兽医资格申请授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4年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26分,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04分。
二、成绩公布与查询
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已经于2014年12月31日公布,考生从12月31日零时起即可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执业兽医资格申请
成绩达到 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提交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生成《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并于2015年1月30日前,到报名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一)《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考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经初审合格的,由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将复印件报自治区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复审;不合格的原件返回考生,复印件报自治区兽医局医政药政处。
自治区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对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合格的考生由自治区兽医局于3月中旬在畜牧厅门户网公布资格授予人员名单。
四、资格证书领取
经复审核合格的考生,于2015年3月15日至3月30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报名时的地点领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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