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课题)1项;主要参与地(厅)级重点科技攻关(推广)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当地畜牧业技术推广项目2项,并得到地州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主要参与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项目3项以上。
3.承担编写本专业规划或调研报告3项以上。
4.辅导三门畜牧业中等教育课程或承担畜牧业技术培训,年辅导课程量满120学时。
5.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均为额定限额内);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1项获得者(地州市以上单位人员限前10名)。
2.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或重点推广(培训)项目1项;或完成地(厅)级以上畜牧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取得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或地方标准2项,或行业、企业标准、专业规划3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或主要编写(翻译)出版畜牧业培训教材1部或音、视频教材1部,并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4.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5.县以下人员,主持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论.文.服.务.QQ:81995535、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2项以上,增产增收效果显著。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培训教材、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并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经自治区同行业三名正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3.县以下人员编写(翻译)出版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县以下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已作为业绩成果的不能作为论文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被地州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3篇。
第九条 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2.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备指导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点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工作,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2.参与制定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培训)等方案2项以上。
3.辅导两门畜牧业中等教育课程或承担畜牧业技术培训,年辅导量达到60学时。
4.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