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第12号
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第19号公告》精神,现就2017年吉林省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 执业资格认定人员
通过2017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
二、资格审核
(一)网上资格申请。考试成绩合格人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21日前登陆中国兽医网,提交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生成《2017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材料。2018年1月22日至2月2日前考生携带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各两份到资格申请确认地(地址附后), 医学.全.在线整.理.搜集.提交原件和复印件。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视为考生自动放弃申请资格,逾期无效。
(三)现场确认。2018年1月22日至2月2日。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对考生提交的资格认定材料进行确认,2018年2月9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窗口。
(四)资格终审。2018年2月12日至3月16日,省畜牧业管理局对通过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材料进行终审。
三、合格人员公示
2018年3月19日至3月29日,省畜牧业管理局将通过资格终审,授予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人员名单分别在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网站和吉林现代牧业网进行公示。
四、证书发放
2018年4月2日-4月13日起,各市州到省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窗口领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4月16日-4月30日获证考生到资格申请时选择的证书领取地领取证书。
五、补发证书
往年获证人员因遗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已在网上申请的考生,于2018年1月22日至2月2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补发申请表到申请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补发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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