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尚朴
《
伤寒论》“抵当丸证”条文是:“伤寒有热,少腹满,应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为有血也。当下之,不可余药。宜抵当丸。”
“不可余药”句,历代注释有两种,现行教材兼收并存。一是不可用其它的药剂,即如宋·成无己《注解伤寒论》所说“不可余快峻之药也,可以抵当丸,小可下之也”;二是连汤带渣一并服下,不可剩余药渣。
依《伤寒论》全书文例,若云“××汤(丸)主之”,则表示当用此方,为定指;若云“宜××汤(丸)”,则表示用此类方比较合适,不为定指。“宜抵当丸”意即用抵当丸这种峻药缓图的方子较好。这已经说明不可用抵当汤、
桃核承气汤峻攻荡涤,但不表示非抵当丸不可。再者抵当丸就是抵当汤减少药量、变通服法而得,后是医家治抵当丸证,用抵当汤减量或加以反佐也不乏其例。解为“不可用其它药剂”似有悖文意。
《伤寒论》丸药共5个,除
麻子仁丸、
乌梅丸服丸外,大陷胸丸、抵当丸、
理中丸都是将药丸水煎或调入沸汤中服用。丸药乃捣药为末后合和而成,入汤后细末悬浮在药液中,大概没有什么药渣,故3方服法均未言“去滓”,连末服下可想而知。唯抵当丸特别指出“连汤带渣服”,恐怕也于理未允。
“不可余药”当视为古汉语常见的“宾语前置”文法,也就是“不可药余”。余,指用药后病的余势。句意是下血后病的大势已去,就不要用药了,即《内经》所谓“衰其太半而止”。服法中言“晬时当下血,若不下者,更服”即指下血后不再服药。当然,抵当汤服法中也言“不下,更服”,要求中病即止,说明二证病机相同,均不可过药。但二证相较,丸证无汤证的“其人发狂”,其“少腹满”也与汤证“少腹当硬满”、“少腹硬”不同,病情显然轻缓得多。尽管治疗上已减少药量,改汤为丸,但
水蛭、
虻虫、
桃仁、
大黄毕竟属破血之品,仍需特别谨慎,所以又着重提出来“不可余药”。张仲景辨证施治之精细、著书立论之严谨,由此也可见一斑。
(原载于《中医杂志》1993年第34卷第5期313页)
-----------此条桂林古本的原文是:
伤寒,有热,少腹满,应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为有血也,当下之,可不余药,宜抵挡丸。
抵挡丸方:
水蛭二十个(熬) 虻虫二十个(去翅足熬) 大黄三两(酒洗) 桃仁二十五个(去皮尖)
上四味,捣分四丸,以水一升,煮一丸,取七合服之, 时当下血,若不下者,更服。
宋本之“不可余药”在这里是“可不余药”,上文作者将“不可余药”训为“不可药余”,解其意为“衰其大半而止”,意思虽通,却未符仲景之意。
需要弄明白的是,此“可不余药”或“不可余药”是对“当下之”而言还是对“宜抵挡丸”而言。仲景行文对剂之用法都在方后煎服法中说明,如
桂枝汤“若一服汗出,病差,停后服,不必尽剂;若不汗,更服依前法;又不汗,后服小促其间,半日许,令三服尽;若病重者,一日一夜服,周时观之,服一剂尽,病证犹在者,更作服;若汗不出,乃服至二三剂。”而此条文中于方药之前所说的“不可余药”当非指抵挡丸,而是对“当下之”而言。“当下之”是治法而非方药,何以言“不可余药”呢?仲景单用“药”字的意思和现在的用法差不多,即药物的意思;这里的“余”字是“剩余”的意思还是“其他”的意思呢?既然此“不可余药”是对治法而言,则治法就不存在剩余的说法,因而这个“余”就是“其他”的意思。“当下之”而“不可余药”就是不可用其他的攻下药物,即为指定“抵挡丸”的意思(“宜抵挡丸”)。
既然是指定“抵挡丸”,仲景这里为何不直言“抵挡丸主之”而要如此费事的说“不可余药,宜抵挡丸”呢?仲景之“××汤(丸)主之”皆是方证病机”正对“即从正面解决问题,而“宜××汤(丸)”则是方证病机”侧对“即从侧面解决问题,并非”不为定指“,试问哪条“宜××汤”的效果是要打折扣的?惜乎千百年来皆未明仲景“主、宜”之深意。
那么为何其他“宜××汤”之前没有“不可余药”之语呢?下之法有汤下之、丸下之等,抵挡有丸剂也有汤剂,仲景这里的确切意思是只宜抵挡丸而不能用抵挡汤甚至其他下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