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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讨论:中医药立法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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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圣继)
  
     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创新有重大的意义,现就6月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办函2006-89号文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拟稿)》(以下简称“草案”)提几点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请同道指正:
  一、“中西医并重”不能出现在中医药法中
     “草案”第四条讲中医药法的基本方针,政策:“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扶持为主,保护优先,遵循规律,发挥特色,中西医并重,促进发展的方针政策。”,文中所讲“中西医并重”是国家的医药卫生政策,从我国卫生事业的角度出发,是符合实际的,但在中医药的法律条文中出现是不合适的,西医并不归中医管,设立中医的法,拉上西医并重,意图何在?是发展中医还是发展西医?这一条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不应涉及其它学科,只要谈如何重视中医的发展就足够了。建议改为:“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扶持为主,保护优先,遵循规律,发挥特色,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有学术争议的内容不应列入
     第六条中:“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此条涉及有争议的学术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是不适当的。
中医是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的传统医学,其学术体系是一脉相承的,与西医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医与西医的结合,内涵有二个层面,一是针对具体的患者,从两个学科的特长出发,运用不同的手段、不同的理论指导,治疗疾病;二是在理论层面互相吸纳对方的长处,产生新的理论、新的技术。而这些新的理论与技术目前并未形成一个新的医学理论体系,这些成果一部分是纳入西医学理论体系,如中药新药青蒿素等,是以西医学的理论为指导而用药,更多的西方植物药都是如此;另一部分是纳入中医理论体系,是中医药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中医骨科等手术中应用的现代技术;中医辨证所采用的现代检测手段取得的一些客观数据:如胃镜下的粘膜色、形变化的数据;以及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发汗、泻下、利尿药品等。中医与西医二个体系的融合是一个高层次的融合,而目前中医“气一元论”的物质观、世界观与西医是不一致的,不可能形成一个新的学术体系。即使形成了,这一个体系也就不属于中医了,在中医药立法中不属于这个法范畴的中西医结合是不应列入的,即使中西医结合是属于国家中医药局统一管理的,也不能在中医药法中涉及。
另一个角度讲,中医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已包括了中医药吸纳、学习西医有关知识的内涵,包括了中西医结合的内容,因此也是内涵与外延的模糊,层次的不清。在现代化的范畴下,不仅是西医学,还有生物学、物理学、化学、数学、天文学等等,都应是中医学习吸收的内容。因此建议去掉“坚持中西医结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的内容。更何况“共同提高”所包含的西医的提高不是中医药立法的范围;“相互补充”包含的对西医的补充也不是中医药立法的范围;“相互学习”包含的西医学习中医也不是中医立法的范围,去掉这些内容,这个中医药法才是真正的中医药法。
中西医结合的责任,不仅是中医的责任,更是发展较快的西医的责任。中西医结合是源于西医高级人才学习中医开始,中西医结合是运用与西医学一脉相承的现代科学对中医的研究,但是若以现代科学的标准衡量中医,中医一部分内容目前是“不科学”的,中医药立法正是对这一部分行之有效的暂时"不科学"的传统内容的保护,并不是保护以西医的标准衡量中医科学不科学的中西医结合,因此,“坚持中西医结合”此内容列入中医药的大法中,不是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而是对传统中医药独立自主发展的制约。
     “草案”中“坚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与“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是矛盾的。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就是传统,就是独立与现代西方科学体系之外的科学存在,而推动它与西医学的结合,正是对中医药这一特色与优势的扼杀。
         众多中医与西医相互关系、中西医结合的归属问题,尚处在学术争议阶段,将这些有争议的内容列入国家法律中,是用行政的手段处理学术的问题,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实际的。
         三、传统医药是否科学
         我国宪法第21条:“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从宪法的角度确定了传统中医药的合法地位,从国家的角度认可了传统中医药的科学性。中医药是传统医药,中医药立法正是保护我国的传统中医药,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中医药法》这个名称限制了中医的科学化,好像讲“传统”中医药就不能发展了,就不科学了,更有人认为加入“传统”二字不对,其实是民族自卑心理在作怪,好像中国传统的东西不符合西方的科学就是不科学,这种“科学主义”恰恰是近百年来对中医歧视、对传统文化歧视的根源。
          中医药的立法是基于国家宪法对传统医药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对中医药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传统中医药”是广大临床中医药人员的骄傲,而我们一些没有临床实践经验,不能坚定传统医药科学性的认识,从西方思想、西方科学的角度认识中医的人员,轻易去掉“传统”二字,是不符合宪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不符合中医药立法的宗旨,是民族自卑心的表现。
          中医学是建立在中医的世界观、物质观、宇宙观的基础上的传统医学理论体系,是几千年来行之有效的,经过历史验证的科学的理论体系,“传统”二字正是体现中医的这一科学特色,中医药立法针对的是什么,是传统医药,还是现代医药,这是中医立法与宪法是否一致的关键问题,是不能不搞清楚的问题。
          四、只有“传统中医药法”才能理顺与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的关系
从整体上看,“草案”是一个妥协的法,是试图从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中找到中医药的一个生存的空间,试图在传统中医、中西医结合、现代西医药之间设立一个兼顾的办法,而实质上是中西医结合是包括中医,也包括西医的内容,只有分清这二个内容,才能避免投机主义对中医发展的影响。西医从中医药宝库中吸取知识,充实西医学理论体系,这是西医;中医吸纳西医学知识,充实中医理论体系,这是中医。将二者混为一个中西医结合,而不是分属于二个医学体系,并将这个中西医结合纳入中医药的管理,使得在处理传统中医药的问题上形成了诸多障碍。
            在中药的审批上,明明是按西药的标准与方法研究的植物药,冠以中药研究,占用中药研究的经费,使得国家用于中药研究的资源变相的成为西药的资源,导致的是传统中药研究的滞后。另一方面导致了传统中药作为运用了几千年行之有效的药品,必须按西药研究的方法与标准进行审批,限制了传统中药的应用,增加了传统中医药治疗疾病的成本,极大地制约着传统中医药的发展。
        在执业资格的认定上,执业医师法将一大批能够担供安全、有效中医药服务的人员置于不合法行医的地位,就是没有充分认清“传统中医药”的内涵,在“草案”中将这一批人列入“民间医生”的范围,更是对传统中医药人员的歧视,是完全违背国家宪法的行为。传统中医药人员在社会上行医,怎么就成了民间医生,怎么就不是社会的主流。
        只有正确认识“传统医药”的内涵,分清中西医结合所包括的二部分内容,突出“传统中医药”地位,将真正的传统中医药从现代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中剥离出来,鼓励中医药独立自主地发展,才能体现国家宪法规定的“发展现代医药与传统医药”的立法宗旨。只有如此才能从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理顺传统中医药法与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的关系,真正实现“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中医药工作,实行中医、中药统一管理”目的。
-----------"在执业资格的认定上,执业医师法将一大批能够担供安全、有效中医药服务的人员置于不合法行医的地位,就是没有充分认清“传统中医药”的内涵,在“草案”中将这一批人列入“民间医生”的范围,更是对传统中医药人员的歧视,是完全违背国家宪法的行为。传统中医药人员在社会上行医,怎么就成了民间医生,怎么就不是社会的主流。"
       还是民间中医啊,不知道具体内容如何?有没有独立的处方权?准入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真是很失望,好好修行早点走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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