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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讨论:《科普法》为何要提倡反对伪科学?
来源:本站原创 中医理论数据 字体:
2006年11月15日,一封要求删除《科普法》中的反对伪科学一词的公开信在网上征集签名。公开信说,“伪科学”一词原来是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如今被人滥用,“打击的却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扎根于传统文化深厚土壤上的挑战性的科技原创性成果和民间科学。”公开信提出三大“恳请”,“恳请学术界彻底搞清‘科学’的定义,恳请谨慎使用‘伪科学’一词,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

  尽管150名参与公开信签名的人,号称几乎都是所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然而,这封信表现出来的逻辑概念之混乱,科学的素养之低下,实在是令人震惊。为说明这一点,下面我们就对公开信的一些主要论点,进行一些具体的评论。

  首先,“废伪公开信”所说的“‘伪科学’一词原来是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就是完全错误的概念。伪科学就是假的科学,就是非要把不科学的知识、内容当作科学来宣传的行为。伪科学一般是属于认识问题,如果传播者没有骗人的故意,伪科学本身并不构成任何道德上的瑕疵,更谈不上犯罪[1]。而公开信所说的“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根本就不是什么伪科学的问题,而是属于剽窃、欺骗的学术腐败,很多情况下可以说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这种被剽窃、欺骗来的科技成果,未必就一定是伪科学。尽管,现实当中确有很多伪科学骗子都是采用伪造、剽窃他人成果的方式行骗的,然而,我们仍然不能把伪科学与学术腐败、犯罪混为一谈。例如,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伪造或者剽窃了袁隆平的杂交水稻科研成果,我们就说被伪造、被剽窃的杂交水稻一定是伪科学吧。很显然,伪科学和学术腐败绝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另外,公开信中的伪科学一词如今被人滥用,“打击的却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扎根于传统文化深厚土壤上的挑战性的科技原创性成果和民间科学。”的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概念。首先,我国至今没有一例仅仅因为宣扬伪科学而被治罪的案例。被“废伪派”们控诉受到打击的伪科学典型,《全息生物学》的制造者张颖清,也不过就是受到了邹承鲁院士的“要么停止炒作,要么公布事实”的警告。可见,所谓对伪科学最严厉的“打击”也不过就是“公布事实”而已。

  其次,我国《科普法》中明文规定“要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其中的“反对和抵制”与打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这里抵制一词也许比较好理解。就如同你想要用假币买东西,别人觉得你可疑,不收(抵制)你的假币一样的道理。抵制你的假币,丝毫不存在什么被打击的问题。当然,如果你使用假币行为不仅是故意的,而且数量较大,构成了犯罪,受到了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那已经不是属于抵制的问题了,而是因为你触犯了其它法律条款,受到了国家其它法律的制裁。

  再说“反对”也不是打击。对伪科学的反对通常可以根据情况,分别采用质疑、揭露和批评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都还是属于人民内部正常的学术争论范围,如果伪科学宣传不涉及其它犯罪,均不会存在任何被打击的可能性。自从我国科普法颁布后,除了质疑、批评和揭露以外,全国恐怕也还找不出任何因伪科学而遭受其它“打击”的事例。

  公开信中唯一比较有意义建议的就是“恳请学术界彻底搞清‘科学’的定义”的要求。也正是因为我们“废伪派”的同志们都还搞不清楚科学的定义,所以,他们才会写出如此荒唐、可笑的公开信来。因此,我们要想解开他们“废伪”的结,还真是需要先帮助他们搞清科学的概念、定义。为此,本文将主要在这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客观地说目前学术界对于科学的定义,确有一些欠缺。主要是科学的发展日益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科学一词已经被广泛化和通俗化的应用着,使我们公众对传统的科学的理解发生了异化。对此,我最近已经专门写了几篇文章[2][3][4],说明需要将科学划分为广义科学和狭义科学的必要性。

  关于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为“对各种事实和现象进行观察、分类、归纳、演绎、分析、推理、计算和实验,从而发现规律,并对各种定量规律予以验证和公式化的知识体系”;而《辞海》1979版的定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1999版的定义是“应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方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

  应该说上述解释都还不够十分全面,这些定义虽然照顾到了公众对广义科学的理解,但却不能反映严格意义的科学的某些特点。为了更清楚的定义已经异化了的科学的概念,我觉得我们对“科学”一词的定义,还应该进一步地细化分为广义的科学和狭义的科学。广义的科学,应该是指对于客观存在,包括外部自然界,客观社会领域的本质性质、结构和规律的真实描述、认知(这与我们当前对科学的定义非常相似);狭义科学,就是指在近代从西方逻辑思维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描述体系。它的特征是,建立在经验观察之上,以数学这种形式逻辑为主要的理论工具和技术语言。它是在高度的经验总结基础上超越经验的规律总结。是经过逻辑推理的检验后在给定范围条件下“绝对正确”的规律认知。这也就是严格意义的科学。

  除了对科学的定义,我们还要有具体明确的科学判别标准。根据以往阐述的各种各样关于科学的鉴别标准,我认为可以把科学的判别标准,简单的归纳为:“客观”、“可重复”、“逻辑”和“可证伪”。按照这种标准考虑,判别广义科学仅仅需要“客观”和部分满足“可重复”就可以了。例如,目前我们的气象科学只要能部分的满足“可重复(实证)”的条件,我们就要承认它的(广义)科学性质。狭义的科学就是人们在对客观规律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已经上升到严格意义的科学。它必须同时严格满足“客观”、“可重复”、“逻辑”和“可证伪”。四项条件,缺一不可。

  这里对于“逻辑”和“可证伪”的理解,特别需要做一些说明,因为很多人对这种叙述的内涵并不清楚,尤其是对于“可证伪”的理解。有人甚至解释说“可证伪”性,就是科学总会有被发展、总会有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一天。我觉得这不是准确理解,也许就是这种误解,导致了今天的“废伪派”的很多错误的概念。事实上,不仅是科学,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都是必须要会有发展和变化的。因此,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在定义检验科学标准的时候,还要特别强调这种无需强调的废话。我个人认为,准确的理解“可证伪”性,可以借用数学上的“必要性证明”概念。也就是说“条件”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即;一旦没有这种条件,我们就可以证明,不再会有这种结果的存在(即可证伪性)。[如有不同见解,欢迎探讨]

  应该说正是这种对“可证伪”性的判别标准的误解,导致了一些人对科学理解的错误概念。我们之所以要强调用“给定范围条件下的绝对正确”来定义(狭义)科学,就是要纠正“废伪派”头脑中,根本不承认(狭义)科学所应该具有的“在给定的范围、条件下绝对正确”的真理性质。(狭义)科学如同数学定理一样,只要在给定的条件(公理)下,满足了充分、必要性的逻辑证明,那么就是在原来给定条件下的绝对正确。这种绝对正确的说法,并不会违背真理的相对性规律。因为,尽管在范围、环境、条件变化了之后,(狭义)科学的结论可能会跟着发展、变化,产生新(范围条件下适用)的科学。然而,一旦你回到原来的范围、条件下,原来已经被狭义科学所验证的科学定理仍然会成立。(我们当前的很多数学、物理定理都符合这种特性。)

  一些“科学”狂人们在炫耀自己的所谓“创新”(往往是同已有的科学结论的相矛盾)时,经常喜欢列举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牛顿力学的例子,来说明总会有新的科学推翻旧的科学。但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注意到,爱因斯坦提出的相对论科学的意义,实际上并没有推翻原来的科学结论,而是在新的范围、领域、条件下对科学的发展。牛顿力学从来也没有被推翻。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揭示出了微观领域内和光速运动条件下的物质之间的作用力,是完全不同于牛顿力学的特殊性关系,从而开创了量子力学等新的科学领域。但是,它并不影响我们在原来常规领域内牛顿力学的正确应用。我们今天的各行各业仍然还在大量的应用着牛顿力学。相对论从来也没有推翻牛顿力学,而是在新的领域内发展了牛顿力学。实际上,我们只要注意观察分析就会发现,任何真正经过了严格“逻辑”和“可证伪”性证明的科学,都只能被发展,而不能被推翻。

  “废伪派”的同志们往往不能认识到,狭义科学与未经过严格逻辑证明的广义科学有很大的不同。广义科学实际上是其客观规律还没有被彻底认识清楚(尚不能严格证明)的科学假说,属于科学猜想水平的科学,当然是有可能被推翻的。例如,数学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就是还未经能获得逻辑证明的科学猜想(广义科学),只要它一天还没有获得逻辑证明,它就有被新发现的客观事实所推翻的可能性。但是,一旦当它被逻辑证明之后(即上升为狭义科学),它就不再存在任何被推翻的可能性。然而,作为广义科学的植物学就大不一样,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就是在用客观事实,推翻或者说是发展了原来的“同性不育”(广义科学层次上的)植物科学理论。

  从科学的判别标准上看,因为我们对广义科学的证明,常常是只要求满足“客观”的标准。所以,不一定能排除有新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对于新的符合“客观”条件的规律认识,就有可能构成新发展的广义科学结论。由于广义科学还不是严格意义的科学,因此,这种推翻和发展也可以看成是人们在某一科学领域内,认识的深化、升华,看成是不断接近狭义科学的过程。也可以说广义的科学是狭义科学的基础,或者说是狭义科学的初级发展阶段。当人们对某一学科的客观规律认识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再经过了严格的逻辑证明之后,就可能达到、构成了严格的狭义科学。然而,我们一定需要记住,广义科学与狭义科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凡是经过了“逻辑”、“可证伪”检验的狭义科学,只能被发展,不再可能被推翻这个基本特点。

  如果用哲学观点来分析,真理都是相对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肯承认“在给定范围、给定条件下有绝对正确的科学”存在,那已经就不是“真理是否具有相对性”的问题,而是根本就否认世界上还会有真理存在的问题了。“废伪派”的同志们现在对科学的误解,从哲学上看就是过分的强调真理的相对性,已经到了不承认还会有客观真理的存在的地步。这种糊涂观念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他们总认为“科学的是不能够被判别的”。在他们看来,既然科学不能判别,因此,科学也就没有对错、真伪之分。因此,任何毫无根据的否定已有科学的妄想(科妄),以及各种漫无边际的科学幻想,也都可以被说成是科学的一种伟大“创新”。

  这些“废伪派”的同志们与科学家的认识分歧就在于,科学家们一般是能够根据已有的科学知识,判别出所谓“科学幻想”、“妄想”与“创新”的区别和对错。不管“民间科学家”自己是否能意识到错误,不管“民间科学家”自己是否同意,科学家们都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去质疑、揭露和批评那些,把错误的东西吹捧成科学的欺骗宣传。从宪法言论自由的角度上看,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学术观点的自由,同时其他任何人也有对错误的观点发表质疑、批评的权利。因此,我们在《科普法》中规定反对伪科学,它存在的前提就是因为科学是具有客观的判别标准的。它的意义就在于,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素养,国家在普及科学知识的同时,提倡和鼓励对伪科学宣传的质疑、批评和揭露。

  当然,科学总是要发展的,全世界的主流科学家同时犯错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不过即便如此,《科普法》中的反对伪科学的规定,既不会干涉到任何人的科学幻想、探索,也不会扼杀掉任何有价值的“创新”。“反对伪科学”的法律规定,只会约束那些在不能拿出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急于靠宣传造势甚至欺骗的方式,去牟取某种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况且,“科学”本质上是人类社会发展实践的必然产物,它可能会通过某个天才大脑的灵感反映出来,但是决不应该是某个天才灵感个人的主观臆造。从社会整体上看,任何有价值的科学发展、创新,都是社会发展到相应阶段的客观必然反映,都不可能真正被扼杀。这就是在科学发现问题上的辩证唯物主义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说,遭受质疑、遭受批评,恰恰是科学发明展示创新特点的最好机遇。反之,任何害怕质疑、害怕被人揭露、害怕批评的所谓创新发明,绝不可能是什么真正的科学。这就是我们需要在《科普法》中,规定反对伪科学的立法依据。

参考文章网址:
[1]《伪科学不等于犯罪》http://vip.bokee。com/214486.html
[2]《如何辨别“科学”与“伪科学”》http://vip.bokee。com/213881.html
[3]《从“科玄之战”到“科玄之乱”》http://vip.bokee。com/215044.html
[4]《中医、传统文化与科学》http://vip.bokee。com/216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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