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讨论:四川修改《中医条例》 探索破解中医发展瓶颈
新华网成都1月29日电(记者叶建平)为解决中医药报销难、中医院院内制剂不能调剂使用等中医行业发展瓶颈,四川省对原《四川省中医条例》90%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正式更名为《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杨殿兴说,《四川省中医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这是第三次对其进行修订,也是修订内容变化最大的一次。“此次修订将四川中医药事业发展迫切需要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有利于推动和保障四川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据介绍,《条例》明确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今后在四川,每一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将建立中医科,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并制订了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的多元化办医政策,如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申办坐堂医诊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申办中医馆。”杨殿兴说。
针对中医药医保报销难这一行业发展瓶颈,《条例》也要求各级政府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另外,各级政府还要逐年提高中医药事业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医院制剂的生产和使用方面,《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今后,中医医院院内制剂可以委托加工,可以在列入《中医药对口支援医疗机构目录》的医疗机构、城市社区、乡(镇)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按照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或集中代煎中药。”杨殿兴说。
据介绍,为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条例》还明确了加强中医药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鼓励中医药注册医师到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工作,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