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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食山庄:堪比满清十大酷刑 家禽遭残酷虐待拷问人类道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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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母鸡下的蛋为什么小得像鹌鹑蛋呢?

  一个九岁的孩子,看到菜市场里的鸡下的蛋特别小,就产生了好奇:这里的母鸡下的蛋为什么小得像鹌鹑蛋呢?

  在父亲的鼓励下,他与其他孩子一起到菜市场和屠宰场调查,结果发现,菜市场的鸡因为经常看到同类被宰杀而紧张恐惧,因此便产出不正常的小鸡蛋。不仅如此,孩子们还发现,市场里的杀鸡场地都与活鸡笼子离得很近,笼子里的鸡能清清楚楚地看到和听到它们的同伴被怎样杀死。那些鸡甚至能够分辨出杀鸡人和路人。当杀鸡人走近鸡笼时,鸡会纷纷后退,并发出惨叫声,孩子们靠近时,鸡却没什么反应。

  最让孩子们感到震撼的是,在屠宰场的宰杀池前,当一头猪被宰杀时,周围待宰的猪都背向这头猪,本能地躲避,不敢目睹,不少猪吓得全身哆嗦。动物被屠宰时的这些遭遇让孩子们感到非常不安。于是,他们在今年世界环境日发出呼吁,恳请人们善待动物,不要折磨它们,不要在活的动物面前宰杀动物(《深圳商报》2002年6月5日)。

  其实,这些认真的孩子们所“发现”的问题,都是我们中国人日常生活里的普通景象,只不过大人们不以为意罢了。在全国各地城市乡村的大小菜市场里,摊贩们都是这样公开宰杀活鸡活鸭活鱼的(现在也开始公开杀狗),买者也都乐于目睹自己买的鸡鸭或鱼鳖被活宰。这被认为是新鲜和可靠的。而对新鲜的追求在我们这里,已经演化为活吃活喝某些动物的血肉了。

  在缺乏诚信的社会里,人们只有当面看到动物被宰杀、血流出来才能相信所谓鲜活。这一点加强了人们要亲眼看到动物被宰杀的欲望。因之种种,菜市场里宰杀动物行为便“合情合理”地发生了。至于牲畜在人们看不到的屠宰场和饲养场里怎样被屠宰,动物在大规模机械化饲养和运输过程中被怎样对待,在其他同样广泛的领域里如何被利用(比如实验动物和工作动物),则更少有人考虑和看顾。在这样的情形下,动物的苦乐和生存需要几乎完全被忽略了。

  那么,动物怎样被杀、怎样被吃、被用到底值不值得我们关注呢?人到底应该怎样对待动物(哪怕那些动物是被人养育出来供人吃用的)才算是负责任的呢?更重要的是,动物有什么基本的生命需要?我们应该不应该为动物的基本福利立法?蓄意忽视动物福利而令动物痛苦,或者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应该不应该被视为一种罪行?

  2001年4月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展示了某地生猪被“注水”的场面:灌注者用大铁钩子生生挂穿活猪的下巴,迫使猪头高高仰起,猪嘴朝上张开,人们就势插人粗管子,加压注入大量脏水废渣以增加猪的重量。在这个过程里,猪受到极其严重的伤害,下巴被穿出一个大洞,流血不止,胃被极度撑大,不能收缩。经过这一残酷刑罚,猪随即陷入持续难忍的撑胀和疼痛之中,直到被屠宰。也有相当数量的猪没有等到屠宰就被活活撑死了。

  猪和其他动物一样,无法用人类的语言表达它们的疼痛和恐惧,然而它们的肢体却透露出它们的痛苦已经达到极限:肚腹滚圆,腿脚哆嗦,有的根本不能站立了。可以说,这已经不是对动物基本需求的消极忽视,而是积极迫害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残酷虐待动物的“注水”行为不是一时一地的事情,而是广泛发生在全国各地、持续近十几年的恶行。对动物实施“注水”的残酷等级也在逐渐上升,行为越来越恶劣和超过限度。20世纪80年代末期,人们在菜市场买到注水鸡时,还感到吃惊,类似的事情还被当作新闻看待。很快,到20世纪90年初,“注水”行为就成为见怪不怪的普遍行为了。通常,一只活鸡的腋下和两腿窝处被注进至少一斤水,许多鸡因为无法吸收体内的水和感染而死掉。

  国家并没有对这种非人道对待动物的恶行本身加以限制和惩罚,社会道德也只是关注人的食品健康而不是残酷虐待动物的不道德,这种情况导致“注水”恶行很快扩大到子、甲鱼、子,甚至牛和其他家养动物身上。其中猪的“注水”特别引人瞩目,涉及广泛而且势头猛烈。

  其实,早在1996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就曾报道过广东生猪被强行“保养”、“加料”的情况(1996年11月8日)。

  只是这种“曝光”没有能阻止发生在成千上万只生猪身上那些残酷而可怕的事情,因为报道关心的只是人们能否吃上“放心肉”的问题。对比两次报道可以看出来,现在的灌注者更加不顾动物的死活,“营利”的方式更加野蛮。1996年给猪灌注的是米糠、鸡屎、沙子等混合物,还貌似饲料,到2001年,灌注者直接往猪体内灌注污水废渣;1996年是由人捉住每一头猪来灌注,而到了2001年,某些灌注者直接用大铁钩子钩住活猪的下巴。人们已经不需要对活的动物有任何考虑了,而径直待之以血腥。应该说,社会的漠视和道德上的迟钝助长了这种广泛发生的恶行。对于无助的动物,我们不仅关切太少,而且没有感到道义上的亏欠。

  为了保卫市民的“菜篮子”,确保生猪“排净”体内多余的水分,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新措施:到“指定屠宰点”屠宰的生猪一律要等到7至12天后再屠宰,以避免注水猪上市(这意味着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但农村中大量存在的私人屠宰场并不在新措施管理范围内,而那些经长途运到异地的生猪怎样度过长达数天的等待期,新措施更无法考虑。就算不是以折磨动物为本意,在城市边缘的家畜集散地或屠宰厂,能有足够的水和食物供给动物吗?实际上,这样的应对措施和那些以折磨动物营利的行为一样,都没有考虑动物的利益,都对动物造成伤害。

  最近,德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惊人的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

  我们的确需要从动物的角度来想想这些事情了,想想动物所遭受的痛苦,这痛苦一点也不比人的痛苦更不值一提。人也的确应该对那些直接在他们管制之下的动物负起责任,否则,成千上万的依人动物就会生活在苦难中。哪怕在心存偏见的情况下,也应该想到,动物并不是生来就必得受到虐待。而现实中,越来越多被“制造”出来、并且必须经历长途运输和非人道屠宰的动物正面临这样的灾难。前面谈到的动物所受到的虐待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问题而已。

  现在,中国的肉食动物饲养业正在以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速度发展,保守的估计,全年生猪产量已超过35000万头。中国饲养绵羊的数量占世界第3位,山羊居世界第2位,达到15000多万只(1996年统计)。加上肉食牛和其他禽类,数量极其惊人。而传统上很少出现在国人食谱中的动物,比如狗,现在也被规模化饲养,其数量逐年增加。同样,动物异地运输屠宰量也越来越大,长途运输动物量更是逐年递增。仅以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和调出省河南来说,年生猪出栏量就达4300万头,其中一半以上要经过长途运输运往上海、北京和深圳等城市。在可预见的将来,由于人口增长、收入增加、都市化加速和饮食习惯改变以及市场连锁扩大的影响,肉类消费量更将急速上升,据预测,年增长速度将接近3%。

  面对如此庞大的人工饲养动物群体,我们再也无法回避谈论它们的福利照顾问题了。我们必须考虑动物的苦乐和生存状态,尽量给予动物适合它们需要的喂养和照顾。不过,说到动物福利,也许有人会奇怪,动物会有福利照顾?

  近20年来,城市居民的福利观念已经和单位里分豆油大米肥皂卫生纸之类联系在一起,反而把基本的健康保障和生存保障等真正与福利相关的事情淡忘了。实际上,正是在后面的意义上,动物也需要基本的生存照顾和保障,因为动物也是能够感受到疼痛和痛苦的生命。它们也应该免于恐惧和饥饿困顿。这也是人们意识到需要给予动物符合它们天性的生存条件和福利照顾的最重要的原因。

  “动物福利”关心的是动物(特别是其生存状况与人类活动直接相关的那些动物)的日常生活条件和心理、行为健康,防止动物在饲养、使用、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痛苦。这是基于动物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考虑,而不仅仅是人们的情感关怀。其中人道屠宰牲畜就是依据对动物的深入研究而发展出来的。人们注意到,动物也有恐惧感和对死亡的畏惧感,在目睹同类被宰杀时,恐惧感格外强烈。所以,人们应当采取尽量快速的、与其他动物隔离的屠宰方式。这是人对于以生命贡献于自己生活的动物所应有的基本考虑。而立法保护动物福利,就是要使人们能够承担这种责任,保证动物的基本利益。

  随着对动物福利观念的认知逐渐加深,在中国通过立法来保护动物福利的时机也逐渐成熟了。一方面,饲养业日益扩大、人工饲养中的问题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正如本文开头描述的,深圳小学生的倡议已经得到了媒体和民众的呼应。而从刘海洋伤害动物案引起的巨大反响,更可以看出人们对于动物的关切超过以往任何时候。这些都表明公众的理性已经成熟,有可能接受非人类生命的福利照顾观念。虽然,仍然会有不同的声音反对为保护动物不受虐待而立法,但是,时代将证明这种态度的狭隘和自私。动物保护法律将促进社会的道德觉醒,改变以往忽视动物福利的状态。

  实际上,当我们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世界上多半的国家和人民已经对这类事情有了相当深入的思考和认知,并做出了明确和肯定的回答。从世界上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案于1822年在英国产生到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法律来保障动物的基本福利,禁止虐待和无故伤害动物。最近,德国国会更通过了一项惊人的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这可以说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件。这些法律成果都直接源于一百多年来人类在道德、伦理方面的思考和进步,表达的是人对其他物种和生命的善意。

  这些法律设置虽然出自西方文化的创造,但与东方文明并无冲突,相反,东方文明对待动物的态度和理想,往往成为西方人思考人与动物关系的重要思想来源。印度教尊重生命反对杀生的思想,就影响到西方伦理对于动物的思考。而中国的传统思想,比如佛教和道教对待自然和动物的平等观,也是西方人思考这类问题的有益思想资源。儒家思想也主张仁民爱物,人与自然相和谐。可以说,动物福利立法的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对待动物的理想极相契合。

  当然,在传统社会,人们饲养家畜的数量有限,多以散养或者半散养方式放养,长途运输动物的情况较为少见,屠宰也不是批量进行的,因而较少产生大规模虐待动物的情况。在中国乡下,人畜共居的情况相当普遍,人与家养动物有比较亲密的关系。但是,随着人口在近几十年的急剧增加和机械化大规模饲养业的兴起,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食品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也急剧恶化了。在这个过程中,饲养者与家养动物的关系也逐渐疏远,家养动物被严重物化了,变为商品、“产肉机”,因而,忽视动物基本利益甚至虐待动物的行为也大大增加了。

  这固然是现代中国出现的问题,但实际上与整个世界的现代化转变有极大关系。在现代社会,饲养动物的方式、对动物的利用以及人与动物的关系等,都变得与以往相当不同。机械化饲养动物以便提供肉食品,或者利用动物进行实验和工作,使得数量惊人的动物受到越来越不公正的待遇。这就是为什么现代国家要通过立法来强制性地保证动物福利的重要原因。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

  动物福利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

  在有的国家和地区,动物福利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像一些亚洲国家就是这样。而在有些国家,动物福利法是一系列法律,包括禁止虐待动物法案、保护动物法案和各种行业条例,比如牲畜管理法、动物运输法、实验动物法案等等。

  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

  在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后者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缔约各国的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配。这也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有相当大的促进。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较早开始注重动物福利立法,并能够因时代变化在法律上作相应的调整。

  东方国家的情况各不相同。本来,东方各国都有自己深厚的文化传统,调节社会生活也各有自己的一套律法和习惯。在对待动物的事情上,更是借由习惯或者宗教文化传统来节制和处理。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文化资源逐渐丧失了影响力,甚至被毁弃遗忘,而普遍采用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来管理社会、约束人群。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亚洲各国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差别较大,这种情形直接影响到动物福利立法。大体上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而在同一时期,中国大陆在这方面却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早。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香港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规例。随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直到1999年,港府还颁布了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律公告,增加修订条款。这些成文法规形成完整的管理之网。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鸟法》是为了“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为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的”。菲律宾《1998年动物保护法》的主旨是,为了“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动物之场所,以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及促进”。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台湾《动物保护法》则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动物一词的界定。新加坡《畜鸟法》在防止虐待动物一章里,认定“动物”应该“包含任何野生或经驯养之兽、鸟、鱼、爬行动物或昆虫”。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中的“动物”为“任何哺乳动物、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这两者的动物概念都非常彻底,甚至包括了昆虫和无脊椎动物,一个公民不能欺负一只狗,同样也不应恶意地残害一只虫子。其理念就是所有动物都不应该受到虐待。

  这意味着人们对极其弱小的动物也表达了关心和法律照顾。虽然,至少在香港,还没有听说因为虐待虫子或者鱼被惩罚的案例,但是,也没有或很少有人反对法律保护虫子或者无脊椎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那里的公民发出反对的声音并不是因为他们不聪明,而是因为他们理解法律的善意,知道法律应该提高人们的理想,树立德行榜样。

  不过,从实用的角度看,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中的“动物”概念更易实行。其“动物”是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在我们看来,这或许更适合作为法律规定保护的对象。它值得借鉴的地方也在这里,它与大陆的整体状况和认知水平也相适应。

  从总体上看,动物保护法重在保护与人类社会极其接近和关系密切的各类驯养动物,因为这一动物群体不但数量广大,而且其生存完全仰赖人类的态度和行为,也最易受到伤害。许多动物就是作为肉食被培育出来的,有的是被役使和取用皮毛的,更有许多动物专门被指定用于各类实验。这就容易造成歧视,形成偏见,让人们以为怎么使用动物、怎么屠宰动物或者怎么关押动物都可以。动物福利法要求人们取之有道,满足动物在生命的各个阶段的基本需求,防止虐待。

  比如,以长途运输动物来说,动物福利法要求运输者应该在运送途中为动物提供必要的水和食物,并且运送设施不能过于窄小,应该洁净卫生,不得对动物实施残忍的关押或禁锢。这是一个合情合理的要求,然而在现实中却常常被运送者忽视。许多运送者为了节省空间,减少运输费用而把动物硬挤在车厢里或者其他运送器、笼中,使得动物在运送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所以,强制执行的动物福利法或者动物运输条例对于保证动物在运送途中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在这里,由于没有任何法律对运输动物加以规定,运输者的行为没有任何限制。运输羊、猪、牛等的车厢大多装载过度,其中羊和猪的拥挤程度更甚,动物间互相挤踏的情况很多。还有一些运输者为了多运送一头牛或者羊,常常把活牛活羊拴在车棚顶运输。而在夏季,动物过于拥挤和得不到充足的水,在阳光曝晒下长时间拥挤在闷热的车厢内,无异于被驱赶上“死亡之旅”。而对另一些动物,比如被饲养来供食用的猫和狗,则有另外的刑罚,运输中被多只挤塞在小铁笼子里,既不能直腰也不能转身,其痛苦之状令人不忍卒睹。

  在可预见的未来,由于人口增长、收入增加、都市化加速和饮食习惯改变的影响,肉类消费量将急速上升,长途运输动物量也将越来越大。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条例已越来越必要。对动物饲养、运输和屠宰行业实施法律管理可以极大地改善动物的待遇和境况,也为改善公民素养和培养善良打下基础。

  在刘海洋伤熊事件后,法学家们意外地发现,现行法律中竟然没有一个可以正好适用的条款

  动物福利法关注各类驯养动物的福利,也关注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防止虐待动物的法律视野没有只停留在人类身边的动物身上,而是自然地扩大到所有动物。人们不能残酷对待家养动物,同样也不能残酷对待野生动物。实际上,动物福利法把恶意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也都视为虐待行为,加以禁止。

  我国虽然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颁布)。但由于这部法律重在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视野相当狭隘。其限度在于,受保护的动物要么是珍稀种类,要么对人有用,普通的野生动物并不在保护之列。加上这部法律对伤害动物的规定极为有限,难以保证动物的基本利益和惩罚伤害虐待动物(包括野生动物)行为。这一点在“刘海洋伤熊案”中已经凸现出来了。

  2002年3月,刘海洋连续两次用火碱和硫酸烧伤北京动物园里的5只熊,其中两只熊的伤势特别严重。此事经报道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人们对刘海洋以残忍手段伤害熊的行为非常气愤,在予以道德谴责的同时也要求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律惩罚。然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法学家们意外地发现,所有现行法律中竟然没有一个可以正好适用的条款。于是,有人主张其行为应当归入“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人认为应该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有人认为应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更有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刘海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要把刘海洋伤害动物的行为放在上面任何一种罪名之下都是有争议的。

  的确,中国现行法律里面没有对伤害、虐待动物行为定罪、处罚的条款。因此,漠视动物福利、以伤害动物取乐、牟利、甚至无端戕害和虐待动物的行为,即使引起民众强烈的愤慨,受到道德谴责,也总是可以“逍遥法外”。这种状况不仅与世界上许多已有动物福利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差距(更不用说已经把动物权利纳入宪法的国家),也和国内民众对动物的认知有了差距,开始落后于民意。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饲养动物更为众多的国家里,应该有旨在保护各类动物福利、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了。

  这样的法律不仅要求人们对动物的生命负起责任,也培养公民的善意和社会公德。相反,听任对动物的伤害和残酷虐待而无所作为,就会导致普遍的漠视和伤害动物的现象。

  正在兴起的斗狗之风或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据报道,斗狗比赛已出现在广西、广东、新疆、合肥、武汉等地。武汉一家斗狗场从2002年9月底正式成立,至今已经举行20多场斗狗表演。武汉黄石博爱宠物医院从去年就开办了斗狗比赛。当地一些群众认为斗狗活动太残忍了,“看着狗厮杀得血淋淋的,实在惨不忍睹”。而斗狗场却越来越兴旺,甚至有斗狗场发布公告,以6万年薪招募“斗狗主持人”(见《北京青年报》10月19日“斗狗虽热闹残忍惹争议”)。

  狗是与人类关系特别密切的动物。可是现在,人们不仅要大肆吃狗,还要拿狗取乐、牟利,把残害动物的斗狗活动当作“都市休闲娱乐项目”加以引进,在时有所闻的斗鸡斗牛之外,又增加一种血腥娱乐。对于这类完全漠视动物福利、戕害动物,同时也培养人残忍和嗜血心态的不良娱乐,我们的社会应该有所反省和警觉了。

  事实上,对类似的血腥娱乐,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法律加以禁止。就以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来说,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唆使动物互斗。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规定,任何导致、促使或协助进行动物打斗的经营、使用、管理等行为都为违法。台湾的《动物保护法》也明确禁止“以直接、间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之搏斗”。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动物和教育民众有极大的功效。

  以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从各个方面来看,都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动物福利法和行业条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相关事务。这种要求可以说已经十分迫切了。

  动物饲养繁育涉及到众多行业,不仅农业部门饲养动物,建设园林部门和大学研究部门实验室、私人家庭等都在越来越多地饲养动物,使得动物的数量极其庞大。此外,中国饲养动物的种类也格外多,许多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作为食用种类的动物,目前在国内某些地区都被驯养繁殖为肉食动物。加上许多药用动物的活体取药、取角和胆汁等等,令一些动物(其中许多是野生动物)极为难受,痛苦不堪。对这类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残酷利用,都应该在新的伦理眼光下重新审视,并在立法时加以考虑,设立合理的限制,有些则应该完全禁止驯养使用。

  中国有着五千年文明史,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东西南北民情迥异,情况的确非常复杂,但这决不是可以对动物福利漠然处之的理由。我们如果对无法用人类语言表达自己的动物负责,对和人类一样能够感受到生之喜乐和死之恐惧的动物有所关切,就一定可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又具有世界先进理念的动物福利法。

  我们还能对动物的痛苦忽视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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