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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求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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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济缘 于 2012/8/11 23:47 编辑
www.med126.com/Article/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执业药师
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医院承认“执业药师”,在医院工作的“执业中药师”,应被视为中级职称,享有中级药师待遇。
部分医院,以执业药师是社会药店药师为由,不给相关执业中药师相关待遇酬劳,这种行为不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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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20:04
|只看该作者
哎,现在宪法都不遵守,何况是一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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