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若干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近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建议稿》对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梳理,将中医馆的审批事权下放到区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草案》强调,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将原属于行政事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科研成果的鉴定等职能,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剥离,赋予中医药行业协会。
《草案》还借鉴了北京、重庆、浙江等省市的做法,专门增设了保障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和扶持具体措施。比如,设置了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规定凡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在多渠道办医方面,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资金、技术、中医药秘方和验方等多种方式参与中医药事业。
《草案》还提及,市、区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在安排财政预算时,适当向中医药事业倾斜。同时授权政府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和科研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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