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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讨论:点评:卫生部新规换汤不换药!(原创)
来源:本站原创 中医理论数据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点评1:民间中医多系祖传或是跟其他的民间中医师而学,这些指导老师本身便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如何才能具备此条件?)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点评2:指导老师连第一条都不具备,如何才能具备第二条?)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点评3:此二条如何鉴定?既无鉴定标准,卫生机构便可大做文章了!)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点评4:指导老师既不具备第一条,即为非法行医,他们的小诊所便是非法医疗机构,难道还能符合这条吗?怪哉!)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点评5:民间中医必须跟随师满三年,而新规才刚颁布,谁能预先知道要有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并且公证?看来民间中医在学医之前要先懂卜卦之类的预测术了!)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点评6:中医学院的指导老师同时带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几百名,民间中医的指导老师为何最多只能带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点评7:师承人员怎样才能知道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点评8:何年制定?看来即使今年制定,民间中医也要等到三年后才可以考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点评9:同点评8)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点评10:没考之前,民间中医是非法行医,即不符合此条,还是不能考了,此一条实在是出得妙,高啊!制定新规的相关人员的逻辑学水平实在是高!)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点评11:此条又如何鉴定?卫生机构可以在此方面大做文章!)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点评12:何年制定?看来即使有擅长诡辩的逻辑学高手能突破“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这一条想参考也要等到5年后了)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点评13:参看点评10、11、12后,自然明白以上内容乃是虚设以糊弄民间中医罢了)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点评14:解释的意思就是什么都由我说了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总结:从以上新规条文看,民间中医是不要想考了,一句话,卫生机构还是不想让民间中医行医罢了!)
原文检索:http://huatuo99.blog.hexun。com/7343369_d.html
-----------一招有权在手  我行我素能耐我何  国家就是因为有这些混官  中医才这样落伍  你们这也叫工作   还混不清什么叫   确有专长人员   那像你们规定不应叫确有专长   叫招收学员到还可以   要叫确有专长好象你无法评定   你有资格吗  你的技术有法给确有专长的人评定吗  你跟我比你不如我   你还随意评定  算什么东西  你对得起纳税人吗
-----------何止卫生部,哪个部门不是如此?若不是韩国来抢我们的中医说不定我们已经成了非法组织,唉
-----------中医灭亡了,民族也就灭亡了!
-----------
Originally posted by leshan at 2007/1/21 22:46:
何止卫生部,哪个部门不是如此?若不是韩国来抢我们的中医说不定我们已经成了非法组织,唉

有可能啊!
-----------学学民营企业是有好处的--低头做事。做大了自然坐正。
中国的法律本身是自相矛盾的,所以邓小平说不要争论。没有实力的时候,争论是自讨苦吃,因为官员只认实力,而法是可以随便解释的。反过来说,在现实中,总能找到需要的法律--方便法门,而不必去跟那些不合理的条文硬碰。
-----------还是毛主席最好,毛主席多多人人喜欢,毛主席万岁,万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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