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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浙江卫生网 更新:2013/8/14 字体:

浙卫发 [2013] 25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传播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主要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和网络中医药教育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须为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行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或学术团体,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
   (二)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2. 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3. 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20%,项目主办单位授课教师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40%。
   (四)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
   2. 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
   3. 中医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4. 运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5. 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厅级以上奖励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6. 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五)申报继续教育项目,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 同一项目负责人申请超过2项者;
   2. 同一项目已经举办三年,内容相同或相似且未增加新知识点;
   3. 同一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效果较差或未及时反馈执行情况重新申报的。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
   (二)省级单位申报继续教育项目,直接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的本学科继续教育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按要求填写《浙江省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项目备案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审 定

   第六条  审定原则及方法:
   (一)继续教育项目评审认可实行依靠专家、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评审认可采用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
   (三)专家根据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内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提交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丰富的中医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医药国内外科技发展状况,有较高的学术地位。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四)评审采取回避制,当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继续教育项目者,不能参加其申报专业评审。
   第八条  审定程序:
   (一)申报的继续教育项目(含备案项目)经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形式审查后,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公布的内容完成继续教育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学时数及授予学分数。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做好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Ⅰ类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在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交所在地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分中心,省级单位直接交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
   第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确认书》进行审核。审核完毕的《确认书》作为继续教育项目各项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项目在立项年度内可多次多地举办,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同时获准立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只能举办其中一项。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一年度立项继续教育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评估与督查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前根据《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评估表》内容,组织学员进行评估,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自评表》的评估指标,逐项自我评分。
   第十七条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级医疗单位职能部门应选取管辖范围内一定比例的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现场督查,并根据《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督查登记表》进行登记,每年12月15日前交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
   第十八条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对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将结果网上公布。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7日浙江省卫生厅发布的《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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