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各有关村委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199号)文件精神要求,区卫生局对第三批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提出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村委会、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地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提供证明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复核、认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执业年限认定有异议的,可来人、来信、来电和发电子邮件,向江北区卫生局医政科反映(联系电话:87674338,55003758,13957802008;E-mail:nbjbwsj@126. com;通讯地址: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8号江北区卫生局405室;邮编:315020)。
2、反映情况要本着对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乡村医生本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真实准确,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不能借机诽谤诬告。为便于调查核实,来信请署名、来电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3、公示期限为7天,从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值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附件:1、甬江街道第三批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执业年限审核一览表
upload/FCKEditor/files/Y(1).xls
2、庄桥街道第三批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执业年限审核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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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洪塘街道第三批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执业年限审核一览表
upload/FCKEditor/files/H.xls
4、慈城镇第三批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执业年限审核一览表
upload/FCKEditor/files/C.xls
江北区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