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决定从5月1日起开展全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和年度校验工作(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和校验对象
校验对象是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我局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换证对象是我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6月30日期满的所有医疗机构。
二、换证和校验期限
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0日。
三、申请办理换证和校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于5月1日前向我局医政科教科申领)。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提交注册诊疗科目每科一人的人员名录以及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见附件2,市级医疗单位只需提供名录)。
4.如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类别、服务对象等有改变的,须同时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向我局医政科教科申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如终止执业的医疗机构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并缴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以及印章。
四、要求
1.我局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市卫生监督所及有关专业人员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凡经现场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医疗机构,不予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评审不合格的;(2)不符合执业登记的许可事项,情节比较比较严重的;(3)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4)限期改正期间。
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3.逾期不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和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补办换证和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换证和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