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通知)
黄卫发〔2012〕56号
关于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通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业单位许可证、个人合格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考核审批手续。为此,我局决定对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且有效期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换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对象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在2012年6月30日前满三年的。
二、申请换发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诊疗科目核准登记表复印件;
(二)换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发申请表(见附件2);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3、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5、新上岗人员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注:各医疗保健机构自行组织对母婴保健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人员除外)进行一次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将单位申请换发证所需材料及个人申请换发证所需材料于2012年6月20日前交我局医政科,电子文档形式发至医政邮箱:yzk1323@126。com。
(二)申报材料必须齐全,有关复印件应签字证明属实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换证,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登记书》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