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08年10月27日~29日),逾期恕不受理。报名地点:县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67861449。
二、参加认定对象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
三、报名提交的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粘
照片);
2、二寸免冠近期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及复印件3份);
4、1989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取得的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须提供原件,如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要能够提交发证机关原始审批资料复印件和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5、中医或民族医师承包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或1997年~1999年省卫生厅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或受理申请的卫生局出具的中医、民族医确有专长证明(原件);
6、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证明书(一式三份);
7、其他工作所需的材料。
文成县卫生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
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
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加认定的对象与要求
(一)参加认定对象: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2.非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
(三)具体要求:
1.有效行医资格的界定。有效行医资格应为我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行医许可证》等。
2.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文件、审批表等)复印件和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3.符合下列情况,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可确定为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
(1)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注明为中医或民族医的;
(2)能够提供中医或民族医师承合同或协议的;
(3)1997年—1999年省卫生厅确定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4)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者实际工作经历,书面证明其为中医或民族医确有专长的。
4.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近期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989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取得的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5)中医或民族医师承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或1997年—1999年省卫生厅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或受理申请的卫生局出具的中医、民族医确有专长证明(原件);
(6)其他工作所需的材料。
5.申请认定人员持上述材料到1989年12月31日前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跨县(市、区)进行申请。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消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请。
6.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认定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级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我厅将结合申报级别和考核成绩确定最终医师资格级别。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1989年12月31日前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提交所需材料;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并负责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
(五)考核成绩合格者,经省级相关媒体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认定为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由省卫生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六)本次认定工作一次性完成,逾期未上报的,省卫生厅原则上不再受理。
三、考核要求
考核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命题。
四、时间安排
(一)2008年9月25日—10月30日,报名申请受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2008年11月15日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审核,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2008年11月30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终审,并发放准考证;
(四)2008年12月30日前,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公示,完成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五、组织管理
(一)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认定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成各项工作。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此类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省中医药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三)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四)考核合格者在公示期间有举报,一经查实,取消医师认定资格。
(五)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