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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学影像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浙医考〔2012〕6号

各考点: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卫医发〔2006〕12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52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医学影像类专业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之前(含2000年)入学的中专学历的医学影像诊断专业毕业生可以凭该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跨省招收的考生需提供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跨省招生计划。
   二、2002年之前(含2002年)入学的大专学历的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凭该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
   三、请各考点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考生需于4月23至27日将材料交至考区进行确认。考区地址为浙江省科协大楼(杭州市武林广场8号)12楼1213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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