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第5号公告,现将上海市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规定,重申今后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均应同时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实践技能考试由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03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四、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3年9月13日、14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3年9月1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五、报名时间:2003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六、报名办法: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集体报名;或个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报名。
七、报名条件及有关要求: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也可登录上海卫生信息网(http://www.smhb。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