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除原先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空白3.5寸软盘一张用于存取医师数据,但执业地点变更前后属同一个注册主管部门(即不制作新证的)除外。
同时,医师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前后不属同一个注册主管部门的,在新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时,除提交现用的文书外,另应提交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已存入数据的软盘和其出具的“变更注册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