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监督〔2007〕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档案管理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市所”)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积分档案工作;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县)所”)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积分档案工作。
(二)市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市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区(县)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市所积分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相关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档案管理流程见附件1。
(三)区(县)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区(县)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通知书》交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区(县)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档案管理流程见附件1。
(四)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并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根据本通知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先由市或者区(县)所的相关业务科室实施记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通知书》交市或者区(县)所的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五)市所和区(县)所的积分管理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入医疗机构一户一档内,并与一户一档的医疗机构序号一致,以便查询、统计。
(六)市所和区(县)所的积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档案(见附件2,电子文本请登陆www.hs.sh。cn下载),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每季度一次(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的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上报市所积分管理部门(联系人:励益;邮箱:liyi@hs.sh。cn)。
二、使用统一的《通知书》
(一)《通知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样张见附件3,电子文本请登陆www.hs.sh。cn下载),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样张印制。
(二)《通知书》编号规则为:行政区域简称+执法业务科室简称+专业简称+年份+序号。
1、行政区域简称:市级为“沪”,区(县)取区(县)名称的第一个字,如黄浦区为“黄”。
2、执法业务科室简称:由英文大写字母表示,科室对应的具体字母由市所和各区(县)自行确定。如市所医疗机构科简写“F”。
3、专业简称: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确定专业类别,具体表示参照《关于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沪卫法(2003)5号]中有关专业简称的规定,用中文表示。如属于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类的以“机构”表示,见附件4。
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实施时间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于2007年1月1日前,且该行为于2007年1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不予记分。
四、问题反馈
各区(县)在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我局卫生监督处和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