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大型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动纲要(2011-2015年)》〔沪卫医管(2011)23号〕的要求,请各医疗机构近期组织依法执业状况自查,并按要求填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状况自查信息报告表》(请从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ww.hs.sh。cn最新公告栏下载),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本院自查报告和填写好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状况自查信息报告表》(Access 2007数据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YLJGZ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