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规定,在日常校验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本市将开展第二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集中校验工作。现就本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本次校验对象以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每3年校验1次的医疗机构为重点,执业许可证自发证日起未满3年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校验范围。
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站)、诊所、卫生所(站、室)、保健所等每年校验1次的医疗机构有关校验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校验内容
本次校验工作在结合卫生行政部门日常检查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以下列内容为校验重点:
(一)医疗机构日常依法执业情况;
(二)分支机构(院外执业点)执业情况;
(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方式开展情况;
(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床位信息;
(五)医疗机构专项医疗技术开展情况;
(六)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情况;
(七)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情况。
三、校验时间
本次校验工作自10月底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医疗机构自查(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20日)。
(二)第二阶段,审核校验(2004年11月20日~2004年12月20日)。
各医疗机构应于11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验部门,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的,我局将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校验程序
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对本单位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书》(表格下载:上海卫生监督网www.hs.sh。cn),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向接受其设置和执业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三级医疗机构及部队医院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校验申请;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三级以下医疗机构经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后向市卫生局提出校验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结合日常检查考核结果进行校验,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审核。校验合格者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盖校验合格章。校验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严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未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有关工作。
有关校验培训工作我局将另行组织。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市卫生局 63293079 63212410-137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64749957 64377020-3303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