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级医院、区管各类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权限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加强和规范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拟对2012年度继教对象获得的学分进行审核,请各单位做好收集整理和初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审核对象: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核时间:2013年4月12日(辖区各级医院审核时间为当日下午2:30至5:00)。
三、审核依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四、相关说明:
1.到省外参加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活动的,审核时需提供参加学习者获得的I类学分证明原件同时附有关证明(如会议通知,邀请函、本
人参会票据等任一种)。
2.其他形式获得的
II类学分应根据学分授予对象本人所提供的可授学分的原始材料或有关证明(如进修证明,获奖证书,自考成绩单,论文等,详
细参照ICME系统非项目学分项目)。
3.区管各继教权限单位(十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保健站、区疾控中心、省人大机关医院、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合工大医院、安凯医院、长江医院、民航机场集团急救中心)初审后,在《合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加盖初审单位(ICME系统中拥有6位编号的单位)印章,并协同审核通过的非项目学分证明原件于4月10日前报送区卫生局医政科。
4.辖区各级医院请于4月12日下午将初审后加盖公章的学分证书和非项目学分证明原件统一上报、审核。
5.联系人:汪瑞 联系电话:63357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