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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卫监督〔2013〕15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当前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54号)的部署,我局制定了《合肥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

此专项行动工作将纳入年终工作目标予以考核,我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合肥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合肥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8日

合肥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总局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从2013年5月到9月,利用五个月的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全市保健食品打击“四非”专项行动。行动将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等方式,集中力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分工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全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四个工作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张晓庆

副组长:胡国春

成  员:陈富强  合肥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办公室主任

  李卫东  合肥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卫生监督处处长

  李长城  合肥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张仁杰  合肥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宣传处处长

  汪百鸣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杜忠厚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李应天  经开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夏家龙  新站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文金明  肥东县卫生局局长

  王文祥  肥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翟荣传  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樊福地  长丰县卫生局局长

   凌友傲  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程向前  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纯发  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天寿  庐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周和平  蜀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建德  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二) 工作组

1.综合协调工作组(日常事务办公室)

组长:李卫东

成员:陈  华  张庆枝  郭书芹

主要任务: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事项的落实,牵头拟定行动方案、筹备会议、汇总信息、总结报告、协调相关工作。承担与省局和市县局的沟通联系工作。

 2.检查指导工作组

组长:汪百鸣  

成员:吴  昕 陈玉凤(巢湖) 郭梅花(庐江)

   王  凡(包河)

主要任务:负责提供重点检查产品和企业名单,组织安排飞行检查和暗访,指导市县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

3.案件查处工作组

组长:杨向阳

成员:殷光明 张艳(庐阳)左运(蜀山)

   管效武(瑶海)

主要任务:开展现场检查、督查,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组织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和督办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检验检测相关工作等。

4.宣传规范工作组

组长:张仁杰

成员:金海涛  阮晓琳  黄涛(包河)  

主要任务:负责行动的宣传策划、媒体沟通、新闻发布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成果,以及解读政策、编发专项行动简报、完善制度规范等,负责社会沟通、发布消费提示等。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重点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内容是:

(一)打击非法生产行为。重点打击: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打击: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打击: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非法宣传行为。重点打击: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对违法违规保健食品广告一律移交工商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5月至9月底,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等方式,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标本兼治、取得实效。具体安排是:

(一)检查整治(5月至6月)

由各县(市)、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组织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全面的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总体情况,并于6月20日前上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以保健食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长江批发市场、淠河路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为检查重点,对辖区内所有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的区域要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安全死角。并于6月底前上报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及阶段性工作总结。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对涉及我市的产品和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承担总局、省局交办的飞行检查任务。同时,结合我市日常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和虚假广告监测工作情况,制定我市“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组织各县(市)、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

(二)案件查办(6月至9月)

市及各县(市)、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社会事业发展局在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四非”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对违法违规保健食品广告一律移交工商部门。

在案件查办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1.对非法生产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2.对非法经营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3.对非法添加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4.对非法宣传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局要认真完成市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市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地区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各地要加强协作,强化区域联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发现重大案件或跨辖区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规范提高(8月至9月)

在检查整治的基础上,针对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监管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大监管工作的力度,努力防控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基础监管档案及主营品种数据库。同时,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持证经营,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规范台帐,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度。此外,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经费,从而形成上下联动、重拳出击的打击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构建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同时,要按照市局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发布。

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市局投诉举报电话:12320,13965108119;投诉举报网站:http://www.hfwsjd.ah。cn/)。

(四)做好信息报送。为做好专项行动的联系和沟通,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1名联络员,并于5月3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各地要及时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并于5月31日和9月15日前向市局专项行动综合协调工作组(日常事务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一同上报。

联系人:张庆枝,电话:0551-62182528,传真:62182509,邮箱:2182509hjws@163。com  

附表:

1.各县(市、区)、开发区保健食品打击四非专项行动工作联络人名单上报表

2.合肥市2013年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3.合肥市2013年保健食品检查结果汇总表

附表1 

各县(市、区)、开发区保健食品打击四非专项行动工作联络人名单上报表

   县(市、区)、开发区(盖章)

类别

姓名

工作单位及科室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E-mail

QQ号

联络人

注:此表于5月31日前上报至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科,邮箱:2182509hjws@163。com

附表2

合肥市2013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卫生许可证号

有效期

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

年销售额

 

 

 

 

 

 

 

 

 

 

 

 

 

 

 

 

 

 

 

 

 

 

 

 

 

 

 

 

 

 

 

 

 

 

 

 

 

 

 

 

 

 

 

 

 

 

 

 

 

 

 

 

 

 

 

 

 

 

 

 

 

 

 

 

 

 

 

 

 

 

 

 

 

 

 

 

 

 

 

 

填报人:  电话:  审核人:  分管局领导:

6月20日前上报(用Excel表格)

附表3

合肥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辖区本底数

出动

执法人

员、车辆(人次/车次)

开展保健食品抽检产品数量(批)

检查

单位数

(家/家次)

抽查从业人员数(人)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单位数/持有效健康证明人数(家/人)

新发放经营许可证单位数(家)

建立进货验收和销售台帐(家)

检查保健食品情况

查处情况

批发

(家)

零售

(家)

检查保健食品数量(种次)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保健食品(批次)

超过保持期(批次)

冒用保健食品文号(批次)

名称、标签、说明书不规范的(批次)

夸大宣传的(种次)

进口保健食品无有效批件(种次)

责令整改(家)

查封扣非法保健食品数量及货值(盒、瓶/万元)

行政处罚(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注销经营许可证单位数(家)

移送公安部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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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于2013年6月-9月,每月5日前上报一次。9月15日前汇总上报。对查处的保健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复印一份另行报送。

填报人:  电话:  审核人:  分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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